发布时间:2014-07-21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摘要:目前,学术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社会政
摘要:目前,学术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和谐社会,警民关系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群体性事件呈现频发态势,深刻影响社会生态。网络是民意表达的一种便捷有效的途径,其汇聚的强大民众呼声日渐影响我国政府决策,成为政府推动民主进程、公民主动参与政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网络的不确定性和制度的相对匮乏,也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性。公安机关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往往处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风口浪尖,如何正确应对并建构起和谐警民关系,对于在网络时代下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何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群体性事件频发,且有升级趋势,对政党权威、政府行政造成负面影响。与现实中群体性事件相呼应,网络群体性事件数量也在攀升。互联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使现实中的问题和矛盾更迅疾地呈现在网络上。网民群体针对这些问题交互信息,但由于主体的复杂性以及自身立场不一,致使鱼龙混杂的信息甚至别有用心的谣言在网络上传播,若得不到监控部门的正确区分引导并加以澄清解释,一场普通的网络讨论便极易演变为疾风骤雨般的现实集群行为。
目前,学术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从狭义上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当网络上出现某个话题或新帖后,网民对此话题或新帖表示极大关注,网络点击率、跟帖率等迅速攀升,致使网络上出现了舆论的一呼百应或全面聚焦的现象。在本文中,笔者侧重于从广义上进行探讨。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影响马克思唯物辩证主义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问题。目前,大部分学者在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时,视线过多投射于其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在应对与其有关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大多以敌对、戒备的眼光看待。笔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有利有弊,且利大于弊。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方面首先,部分涉警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防止公安机关执法不当、以权谋私、渎职等有损警民关系现象的发生,能够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青年李乔明死在看守所,因网友大规模的关注、热议,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不仅促使公安机关开始大规模的专项整顿活动,还对于推动司法改革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及时调整自身工作策略、方针和相应的工作方式。以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为例,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此类事件并非个例。但因这次事件发展成为网络群体事件,促使各地公安机关对钓鱼执法进行整改,提高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力。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营造良好的网络发展空间,加大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引导,使之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服务。但同时应该看到网络群体性事件不利于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因素,需要加以克服。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不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方面由于我国当前针对网络舆论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加上道德规范难以对网络主体构成约束,网络成为网民肆意宣泄情感的最佳场所。容易引起社会不安进而不利于社会稳定,首当其冲的就是发泄报复式网络群体性事件。
首先,发泄报复式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还易引发现实群体性事件。发泄报复式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网民为了发泄心中积怨,针对某一事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实,误导公众,并引起极大负面影响的群体行为。这类网络群体性事件如不及时治理,会在网上不断恶化,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甚至最后转化成为现实中的公共危机事件。此外,网上谣言,也对这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起了恶化作用,致使事态不断向坏的方面发展。
其次,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恶意中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造成警民关系紧张。某些网络群体事件过错方并非民警和公安机关,或者仅是民警个人行为或个别公安机关行为不当,却因个别人\"仇警\"心理影响,恶意中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造成警民仇视,破坏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再次,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以追责公安机关作为平息的底线。将矛盾直指公安机关,影响公安机关形象,损害公安机关公信力。以\"王鹏错案\"为例,吴忠警方在实施抓捕王鹏行动之前有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公检法等部门开过一个联席会议协商讨论。但处理结果却仅是公安系统的负责人被免职,该事件随之平息。仅处理公安机关一方,不处理其他相关责任人。致使公安机关充当替罪羊的角色,不利于警民双方情感的构建。
三、妥善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一)设立公安机关网络新闻发言人,及时把握网上民意,与网民建立完善的沟通渠道。
为发布权威的信息,公安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但在目前,网络新闻发言人还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为更好预防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各级公安机关应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这一制度的构建,可针对当前有关公安机关的舆情以及网民的热点话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布事实真相,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广州市佛山市公安局对公安机关网络新闻发言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二)逐步完善互联网监测和分析系统,充分发挥网监部门的作用。
逐步完善互联网监测和分析系统,建立网络信息处理大集中系统,同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筛选的有价值信息进行评估,制定多项应急措施,有效的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一个情绪积累的过程。起初是量变,如果这一话题恰是大家关注并且不满情绪郁积的话题,此话题就可能被迅速夸大,随之发生扭曲和失真,即发生质变,这时如不快速出击,进行正确的引导干预,会产生难以控制的复杂局面。完善互联网监测和分析系统,可以及早发现并有效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减少其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逐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文明氛围。
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把防范不法分子网络犯罪同保障公众正常话语权结合起来。对于发布谣言和不良信息、煽动对社会不满情绪的一小部分人,要坚持予以严厉打击。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同时,要保障公民的话语权不受侵犯,保障网民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保护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要倡导文明和谐的上网氛围,加强网络宣传队伍建设,引导网络舆论朝着积极向上的方面发展。
总之,在网络影响力愈来愈大的今天,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职机关,公安机关首先要正视并重视这一现象,其次要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引导,最后要通过相关事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来促公平。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构建起良好的警民关系。
参考文献:
[1]郭云龙,《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2]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确保稳定大局》,调研世界,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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