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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文范文浅谈行政诉讼立法建设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4-11-28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国策。随后,党政机构开始进行大力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开和行政权力下放,建立政府与

  摘要: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国策。随后,党政机构开始进行大力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开和行政权力下放,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新型的法律平等关系。本文选自:《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本刊自创刊以来, 以其鲜明的特色、严谨的学风、宽广的视角和创新的思维在学报界和作者、读者中引起关注,是我省各级政府公务员和政府管理理论教学研究人员的重要参考读物。主要围绕行政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方面的研究,进行选题策划和组稿载文;重点突出政府管理、政府决策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鲜明主题;反映党和国家关于政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反映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新鲜经验;反映新形势下政府管理和政权建设等方面的前沿性研究成果。

  一、评介现存的主要观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这样的规定也让我们产生了困惑,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还是兼具两者的目的。对行政诉讼目的的正确理解,是我们把握行政诉讼本质,保证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发展的首要问题,所以我们急需确定行政诉讼法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目的论,只有确定了立法目的,才能确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模式。下面我们将主要分析一下现存的几种观点:

  (一)“维护监督说”

  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维护(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监督(撤销判决)。这两者都是“依法行政”原理在行政诉讼中的延续。如(维护)“这是由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的。 所以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这种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把行政机关的行为切实纳入法制轨道的、极为重要的途径,这也正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所在”。当然,此说也并不否认“保权说”。“从总体上说,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一个目的的两个侧面”。 而对此我们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当“保权说”和“维护监督说”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以哪个目的为侧重点。并且我国现阶段行政权力本身就存在过大的问题,如果确立“维护监督说”为立法目的,是不是会更进一步加剧行政权力的扩大,使行政权力本身不能得到很好的约束,没有把行政权力关在笼子里面,反而让行政机关举着“依法行政”的大旗而依法行政呢,并且维护和监督应该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如果把维护和监督纳入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不是存在架空行政复议的危险。使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办法得到很好的实施,把本应该行政复议的案件全部叠加到行政诉讼的范围里面来。

  (二)“平衡说”

  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障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且认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理由是,现代行政诉讼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应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宏观宗旨,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具体审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诉讼的微观目的,从微观上实现对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达到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宏观宗旨,只有宏观上保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有保障。 “平衡说”是想在“保权说”和“维护监督说”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此学说还是存在“保权说”和“维护监督说”发生冲突时所应该遵循哪个学说的问题,并且“平衡说”貌似公允、全面,但是这种大而全的效果是力争面面俱到,从而导致平均化而没有重点,不能明确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从而阻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三)“保权说”

  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通过其他手段达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行政相对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行政诉讼实际上是民告官的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进行的诉讼,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是为了维护行政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权力的,并且这一切也是由诉讼主体地位不平等决定的,我们知道,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命令的发出者,是依靠自身的行政权力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管理,而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的一方,是被管理者,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处于服从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必定会受到更大的侵犯。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在诉讼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时候我们更应该保护弱者,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得以救济。我国本来就是一个行政观念极其浓厚的国家,人们对于自身权利保护的认识很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把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理解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通过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把我国的行政诉讼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从而有效的制约行政权的滥用,有力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起到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954 年《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宪法的这些规定包含了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同时也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建立确定了宪法根据,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虽然其中有很多的历史原因,但是经济条件和思想条件的不成熟应该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在向市场经济逐步转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转变,由对企业的直接领导转变为间接的指导,使企业逐步变为拥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法人。然而由于行政管理权与自主经营权的矛盾,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样的需要就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也产生的质的变化。受封建主义法律的毒害,改革开放以前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识薄弱,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主体对于自己的行政行为要接受司法监督也持抵触态度,并且权利救济的机制也相当贫乏。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才有了提高和加强,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公民迫切需求建立新型权利救济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建立完善的民主和法律政策,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加强行政立法,制定行政诉讼法客观的需要、主观的需求与现实的可能相结合,就使得行政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得以迅速建立起来。

  三、分析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目的论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的起源和经济根源。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法的本质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所以我们通过分析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过程,找到适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权利意识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反应,人不愿意行使权利的根本原因不是人的权利意识淡薄、丧失,而是国家围绕权利所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吸引人们去行使保护权利的请求权。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待加强,个人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直到2004年才写入我国宪法,这距离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已经过去了14年,并且法律的规定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实施还是有相当大的距离。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依然过大,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接受司法制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还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即使成为被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以后,也有可能在以后生产生活中受到行政机关的威胁。“高兴一下子,痛苦一辈子”等民谚的流传,多少也能说明这一点。如何防止人民公仆变为人民主人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特别是我们有些行政机关依然存在人民主人的旧观念,这些观念的存在都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应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把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仅仅只定位在这一个目的上面,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们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才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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