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09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摘要:宪法先于政府而产生,是公民的决议。法律发展的中心应该是社会本身,不是国家,所以要寻找法律,需从社会中寻找。因此,研究宪法历史实际上就是研究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也必须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研究人性关怀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1 宪法定义 作者开
摘要:宪法先于政府而产生,是公民的决议。法律发展的中心应该是社会本身,不是国家,所以要寻找法律,需从社会中寻找。因此,研究宪法历史实际上就是研究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也必须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研究人性关怀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1 宪法定义
作者开篇便用精辟的语言定义了宪法,所谓的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它存在与政府的组织结构之中,存在与政府的行动之中,存在与人的生活世界。”认真解读可以发现,此句将宪法的目的与存在解释得非常清楚,并阐明了宪法是指导人们行为的事业。这个论断从本质上定义了宪法有着人文关怀。其来源于人的生活并以其为宗旨,从现实生活中总结并作为经验的存在,可以说它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从基本原则上讲,宪法应该是要为了人的美好生活而存在的。法与人的结合是法律恒久不变的追求。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人权原则被宪法承认和保护,正因为它注意到了宪法的人文关怀和人文基础,所以说中国的宪法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因此,宪法是人、政府、国家在互动中产生的,是政府服从规则的一种事业。由此看来,我们便能够发现人性关怀是存在于宪法之中的,是宪法不能够摒弃的一种精神,是宪法的内核,是宪法之所以成为宪法和需要宪法的最重要的因素。如同建房,我们需要动机,也需要图纸,而宪法的人性关怀就是在法律大厦里的那个动机,那张图纸从整体上勾画了宪法。所以,它是我们必须坚持,必须了解的重要的东西。
2 宪法历史
氏族社会,群居生活,血液纽带,使得当发生冲突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把一切都调整好了”。而这种习俗在当时就相当于是调整人的行为的准则,即相当于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可将其看做是宪法的萌芽。
随着社会发展,城邦出现,宪法有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宪法开始有明确的条文,也作为保全政府权威最为重要的一项。就在那时,宪法这个名词开始真正的出现。城邦时期,宪法开始有了系统的发展。亚里士多德说宪法主要用于“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而这类言行最为重要的是“公民必须遵守一邦所规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哲学家已经开始重视宪法中的人性关怀,认识到宪法是为维护,而不是制约和限制。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有了较为完善的发展。启蒙运动中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本思想,在近代意义的宪法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可以说,宪法的人性关怀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诞生的思想源泉,是宪法和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伦理基础。
综上,从远古时期到现在,宪法的发展过程始终伴随着人性关怀的发展,人性关怀在历史上是存在于宪法发展的始终的,我们不能否认,只能加以重视。
3 宪法价值
宪法的价值,就是宪法的作用,即在宪法调整对象中去研究宪法的意义。从宪法的价值中寻找宪法的人性关怀势必要从宪法的调整对象开始研究。
引言部分提到“在哲学层面上,宪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人、宪法、政府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关系论说“由人、社会、政府、权、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网络及其共同赖以生存的地域空间和时间便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谓的国家。所谓国家关系,即上述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人—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宪法从其调整对象上将三者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量的划分,使得人民有其自由去追求幸福。将人放于首位说明,宪法是关注人的需要、注重人的价值。
现在的民主制度,事实上也是为保障人权。宪法对社会权利、政府权利做出明确划分,使其达到“制衡”的状态。由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向国家权力(State Power)的转化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条件便是公民集合为人民,权利集合为主权。因为,以人为基础是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所含有的,因此国家权力也需以其为基础。至于社会权利,人的交往需要和归属需要,必然导致社会共同体的产生。可以说,社会共同体的产生实质上就是人性——人的社会性的体现。因此,从宪法的价值而言,宪法也是有着深深的人性关怀的。
4 宪法元点
众所周知,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世界上没有一种事物是独立存在的,每个人都与周围的环境发生着关系,所以研究宪法中的人性关怀,也势必要从人与周围的事物的关系中进行研究。作者正是从人、环境、宪法三者的关系来分析的。“这里的环境不是我们普通意义上的环境,而是对人的存在发生作用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甚至包括人本身。”其中,自然是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人们敬畏自然、改造自然最后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历程中可以看到,“人对于自然并非仅仅是一个消极的创造物,毋宁它是一个积极的营造者”。在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中,人是在不断的发挥着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断的将环境改造成适合自己生存的环境。而宪法的制定和发展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因此为了规范社会秩序,它重视了人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之中,也就是改造自己身边的环境时的重要作用,因此宪法的所有条文,不论是直接规定人们的权利的条文,或者是关于社会权利和政府权利划分的条文,事实上都是在规定着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从人的本性和权利出发,来制定,来修改,来补充,来完善,可以说宪法哲学是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
宪法的人性关怀就如同在宪法发展过程中的灯塔,让我们的宪政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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