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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争议解决与治理范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0-01-11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 要: 良好的区块链争议解决方案是未来区块链技术顺利发展和良好治理的关键要素。 当前存在两种区块链争议解决路径:传统模式试图以区块链上虚拟财产的物权化和对物管辖权为依据,以传统司法制度解决区块链争议;分布式争议解决机制则设计出一套基于区块链

  摘 要: 良好的区块链争议解决方案是未来区块链技术顺利发展和良好治理的关键要素。 当前存在两种区块链争议解决路径:“传统模式”试图以区块链上虚拟财产的物权化和“对物管辖权”为依据,以传统司法制度解决区块链争议;“分布式”争议解决机制则设计出一套基于区块链自治的匿名化争议解决方案。 “传统模式”有利于增强区块链上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公权力对区块链的控制,但与区块链匿名化和去中心化的本质冲突。 “分布式”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争议的专业化解决和区块链的发展,但短期内实现较为困难。 采用“混合模式”作为两种治理模式的过渡方案,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治理现代化。

区块链争议解决与治理范式选择

  关键词: 区块链;智能合约;争议解决;司法制度;对物管辖;分布式

  引 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因特网这一“信息互联网”之上,区块链技术为人类架设起了“价值互联网”。区块链技术在给人类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治理难题。摆在人类面前的问题是:以去中心化、去信任化、集体维护、不可篡改为特点的区块链技术是否应当被监管、是否有可能被监管?如果可能,应当如何监管?

  对区块链进行法律调整是必要且必须的。在历史上,互联网技术规制一直处于自由精神与规制主义两种法制化的张力之中[1]。20 世纪 90 年代末,最初的网络法学者曾提出《网络空间独立宣言》①,将互联网视为一种以去中心化方式破坏监管的方式。但随着垃圾邮件、网络欺诈的泛滥,著名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教授(Lawrence Lessig)指出,如果法律不规制网络中有害的内容,那么这些内容将会破坏网络[2]。随着对网络空间认识的深入,对网络进行规制逐渐成为各国学者和政府的共识。事实上,“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本意就来源于“控制论”(cybernetics)[2]。通过法律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消除其内在的缺陷,才能让区块链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通过法律对区块链进行调整不仅是必要的,同样也是可能的。在网络空间中,有四种方式可以起到规制作用:架构、法律、社会准则与市场[2]。尽管网络空间起初的设计架构是难以被规制的,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改变网络空间的架构,从而对网络进行精确的规制[2]。公权机关规制网络主要有两个途径:其一是通过颁布法律直接要求网络被设计为可以被规制的状态;其二是通过“影响代码(code)开发的过程”对网络架构进行规制,通过规制技术而间接规制行为[2]。

  在区块链争议解决的问题上,法律的作用尤为重要。一方面,法律对区块链争议进行干预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在法律介入区块链争议解决和治理的多种路径中,只有选择适当的路径,才能保持区块链架构的完整和区块链技术的良性发展。

  一、区块链的架构与争议解决方案.

  区块链是“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可信数据的产生、存取和使用等)”②。区块链最重要的特性当属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交易参与者无需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背书或担保验证,只需要信任算法即可建立互信并达成共识。

  有学者认为,“区块链和法律都是信任机制”,“区块链的分布式分类账技术使得参与者无须相信任何其他个体,只信系统结果即可”[3]。但区块链即使解决了信任的问题,仍然缺乏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强制力。此外,区块链的设计、实施和使用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对区块链的规制本质上是一个治理问题,仅靠技术无法解决[3]。

  在民事主体利用区块链技术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尽管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③可以预先设计出不同的合同履行情况并加以强制执行,但编程者和缔约者的有限理性、有限预见性、信息不完整性和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仍将使智能合约中的违约或其他争议不可避免[4]。另外,在区块链的发展过程中,代码出现错误导致的程序故障也不可避免。这就需要法律介入区块链以解决争议。然而,区块链技术与法律存在深层次冲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论是实体法上的法律适用,还是程序法上的争议管辖或裁判执行,都无法充分应对区块链上的争议。

  以智能合约为例,在智能合约自动运行的代码背后,合同的有效性审查、解释、争议解决等规则均被架空。例如,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方面,合同法上的欺诈、胁迫、公序良俗等审查机制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违法合同将毫无阻碍地被自动执行[5]。缺少了法院的审查机制,合同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价值将受到严重挑战。如果说将法律条款“编入”代码,可以缓解部分实体法上的问题,但是争议解决中的管辖、执行等程序法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面对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交易的争议,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作出的裁判如何执行?从技术角度上看,即使确定区块链上的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存有瑕疵而属于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但是区块链却根本不存在“撤销”或者“无效”的可能——一旦信息成为区块链上的一部分,将不可被更改。这是区块链的架构为法律的规制带来的难题。

  如何为区块链建立一套争议解决机制,以实现法律对区块链的合理介入,是法律学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根据与传统法律的分离程度,区块链管辖的路径可划分为“传统模式”(“他治”模式)和“分布式管辖模式”(“自治”模式)。

  二、“传统模式”的区块链争议解决机制

  (一)“对物管辖权”与“准对物管辖权” 的适用

  “传统模式”下的区块链争议解决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的规则将区块链争议纳入到传统民事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其核心思路在于,为了便于法院的管辖与执行,应当以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为核心,通过 “拟制”其为法律上的物来确定管辖和执行。这一思路代表着当前大多数专家对区块链争议解决机制的态度:通过现有规则对区块链进行规制,而非创设一套新规则。美国学者马克斯·拉斯金(Max Raskin)是这一学说的有力倡导者[6]。

  美国民事诉讼法上有对当事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和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之分,前者用以解决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即解决原告是否可以在一个(或一些)特定的州起诉被告,而后者解决的是法院对案件以及案件中所提诉求的管辖权[7]。鉴于区块链上纠纷管辖的核心问题在于解决横向意义上的管辖权划分,因而学界主要关注如何在该领域适用对当事人管辖权。一般而言,对当事人管辖权可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对人管辖(in person- am)”、“对物管辖(in rem)”和“准对物管辖(quasi-inrem)”。拉斯金教授认为,尽管很难依据“对人管辖权” 对区块链争议进行管辖,但可以通过对区块链中的虚拟财产行使“对物管辖权”或“准对物管辖权”④。法律可以将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拟制为“有体财产”(类似于物权法上的物),从而对区块链争议进行管辖和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原告能够将相关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提交到法院,那么该法院就拥有对该区块链争议的管辖权[6]。

  中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对物诉讼”⑤,但有类似“对物管辖”和“准对物管辖”的规则。《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第 34 条、第 101 条、第 191 条、第 196 条均以“物之所在地”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⑥,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接近于美国法律中的普通“对物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还规定, “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因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⑦。中国法下“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的管辖,接近于美国法律中的狭义“准对物管辖”⑧。

  (二)区块链上虚拟财产的物权化

  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之所以可以被拟制为“物” 而非一种“债权”,是因为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与货币相同,其本身即具有内在价值和高度流通性,而无需通过某一主体的承认或帮助来实现其价值。在区块链的“公共地址”和“私钥”系统下,占有私钥就实现了对该私钥相关联的虚拟货币的占有。

  区块链虚拟财产的物权化理论认为,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账户与银行账户存在本质不同。如果现金被存入银行,民事主体对现金的物权就转变为了对银行的债权。银行有权冻结民事主体的账户,并对其可支取的金额加以限制等。但是如果民事主体拥有区块链上虚拟财产的私钥,该民事主体就对这笔虚拟财产拥有绝对的权利。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也与一般的虚拟财产不同,区块链虚拟财产不需要借助平台或网站以体现价值,从而体现出了更强的“物权性”⑨。另外,在私钥丢失时,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会发生“物的灭失”的效果,而不能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某一民事主体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如票据法上的公示催告)[6]。

  当确认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是“物”时,就可以通过“物之所在地”确定管辖。当事人必须在区块链上使用私钥进行交易,私钥的“存储”地点,就是虚拟财产的“物之所在地”。拉斯金教授认为,就私钥的存储地点而言,若有人将私钥打印在纸上,则这份打印的纸张就可以作为“物之所在地”;若私钥被存储于“云端”,则可以通过 IP 地址追踪云存储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物之所在地”⑩;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私钥仅仅被“存储”在某一民事主体的脑海里,此时也可以将民事主体所在地拟制为“物之所在地”輥輯訛。只要是能够取得私钥的“地点”,无论是纸张、计算机、服务器还是某一民事主体的所在地,均是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的 “物之所在地”[6]。

  在中国法下,法院有权对实体化的私钥依据“物之所在地”和“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连接点行使管辖权自无疑义。在“云存储”的情况下,通过类推适用现行的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也可以确定物权化的区块链虚拟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号)规定,“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輥輰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第 11 号)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以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都可能有权对案件进行管辖輥輱訛。在区块链争议中,存储私钥的计算机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物之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分别对区块链争议行使对物管辖权和准对物管辖权,在当前民事诉讼管辖体系下可以得到解释。

  (三)管辖权冲突与执行

  区块链的私钥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副本。若将区块链上的虚拟财产视为物,且私钥所在地即财产所在地,则同一笔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位于多个不同的位置,这就会引发管辖权冲突。拉斯金教授提出了该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案:即使存在多份私钥,一旦某一法院通过扣押保全的方式控制、占有系争区块链虚拟财产,就取得了排他的管辖和执行权[6]。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于 2013 年10 月对非法交易平台暗网“丝绸之路”(Silk Road)进行查封时就采取了类似的手段輥輲訛。在 FBI 封禁网站之后,将相关区块链虚拟财产(比特币)转移到自己的区块链地址(“钱包”),从而排除其他主体对财产进行控制的可能。作为处罚的方式之一,FBI 将非法交易所用的比特币全部没收,并公开拍卖輥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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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区块链是比特币底层的核心技术, 展示了在自组织模式下实现大规模协作的巨大潜力, 为解决分布式网络中的一致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方法. 随着比特币的广泛流通和去中心化区块链平台的蓬勃发展, 区块链应用也逐渐延伸至金融、物联网等领域, 全球掀起了区块链的研究热潮. 然而, 区块链为无信任的网络环境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 也面临安全和隐私方面的严峻挑战. 本文定义了区块链系统设计追求的安全目标, 从机制漏洞、攻击手段和安全措施三方面对区块链各层级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提出了区块链的平行安全概念框架, 并总结未来区块链安全问题的研究重点. 本文致力于为区块链研究提供有益的安全技术理论支撑与借鉴.

  当法院通过取得对私钥的控制从而行使管辖权时,法院首先将该笔虚拟财产转移至法院的账户,就自然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因为法院对虚拟财产有绝对控制,裁判的执行只需将相应虚拟财产再次划转,或对虚拟财产进行拍卖并执行拍卖所得款项即可。如此一来,管辖权冲突和执行问题就得以解决。另外,区块链的私钥还可能通过多重签名技术(multisignature technology) 被拆分为多个部分(“子钥”,sub-keys),并处于不同主体的控制之下或存在于不同的地理位置輥輴訛。尽管多个子钥会导致对虚拟财产“物之所在地”的定位存在困难,但法院仍然可以通过取得多个子钥从而取得管辖权輥輵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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