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1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摘要: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给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带来新的挑战,国防专利价值评估作为国防专利民用转化的关键环节,解决好国防专利价值评估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认为,鉴于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必须结合军民融合的时代要求,对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存
摘要: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给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带来新的挑战,国防专利价值评估作为国防专利民用转化的关键环节,解决好国防专利价值评估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认为,鉴于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必须结合军民融合的时代要求,对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缺乏指导性评估方法和操作标准、专业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才匮乏等方面。因此,必须构建军民融合国防专利交易数据库,出台具体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指导方法和操作细则,设立专业化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机构,培养高质量评估人才,确保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活动的顺利进行,进而推动军民融合全方位发展。
关键词:军民融合国防专利专利价值评估
0引言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以来,我国不断鼓励和支持军民一体化,将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全方位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军民融合发展不仅是兴国之策、强军之本,更是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重要保证。应当以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为出发点,全面推进军民融合在经济、科技和人才等各个领域的深度全面发展,将国防、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1]
相关期刊推荐:《中国发明与专利》主办: 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发明协会,周期:月刊。是一份从发明与专利角度出发,为我国知识经济服务的杂志。服务对象为注重技术创新、关心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界人士、广大发明人、专利权人、项目寻求者,同时还包括广大专利界的专家学者、专利代理人以及发明创新爱好者、有创业意识和新项目的有识之士等。
随着对军民融合的高度重视,国防科技成果和民用科技成果之间的相互转化己成为实现其发展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国防科技成果和民用科技成果之间的转化率很低。究其实质,国防专利价值评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军民融合的发展,而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特有的保密性、不完全市场性等特征给专利价值评估带来了更多挑战。因此,研究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应对之策,对于盘活蕴含丰富技术创新的国防专利,推动国防专利和民用专利之间的相互转化,推动军民融合全方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的特殊性
1.1保密性
与普通专利相比,保密性是国防专利的显著特征。国防工业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进而决定了国防专利的保密性。具体而言,国防专利的保密性主要体现在专利申请和受理严格保密、专利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专利代理机构需指定以及专利转化严格保密等方面。[2]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程中,国防专利的保密性集中体现在国防专利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国防专利由军用领域向民用领域转化的过程中,国防专利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对国防专利进行价值评估的相关评估机构也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对其掌握的国防专利相关信息严格保密,谨防相关涉密信息泄露。
1.2不完全市场性
国防专利与国防安全的紧密性决定了国防专利具有不完全市场性,即国防专利的实施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军工企业的改制应分类进行。根据军工企业涉及国防机密等级水平,将军工企业的产业行为分为禁止、限制与完全开放三大类。对于部分涉及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国防专利以及涉及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专利,可以有条件、有限制的对市场进行开放,只有实施涉及普通武器装备、军民两用产品和军品配套产品的发明产业才可以完全向市场开放。[3]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的不完全市场性尤为突出,因此,在对待转化国防专利的市场前景和市场收益进行预判时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进行,难以准确判断。
1.3军民兼容性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的不断推进,军用和民用技术之间的界限愈来愈模糊,大多数国防专利都具有军民兼容性。一方面,在涉及材料、雷达探测、卫星导航、通信技术以及其他军民两用多功能性的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本身具有很强的军民兼容性,能够在军用领域和民用领域很好地实现其专利价值。[4]另一方面,随着军民融合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推进,越来越多的军工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或技术改进时充分考虑民用领域,确保国防专利的军民兼容性。与此同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在2017年和2018年先后解密3000余项国防专利、脱密4000余项国防专利,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向公众公开发布,并同时在强军网和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推动原保密军用技术积极向民用领域转化。
2军民融合中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评估成本高促使专利沉睡
对国防专利持有人和受让方来说,交易成本越低,双方的预期收益值越高,在强大利益的驱动下,有助于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化,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成本较高,拉低了交易双方的预期收益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防专利的转化。一方面,国防专利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即使在促进国防专利转化、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大环境下,其相关专利信息也只进行有限披露。对于国防专利评估主体而言,其所获取的待评估专利信息过于局限,为了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估,其在进行市场调研、相关信息比较分析时就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大大提高了专利价值评估成本。[5]另一方面,鉴于国防专利的保密特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参与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评估过程中许多环节也因保密要求而需付出更多的人力和财力。例如,有些涉密的专利文件不能够采取快递、电邮等方式传送,只能派遣签署了保密协议的专职员工亲自递送,无形中增加了评估成本。因此,高昂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成本使得国防专利持有人和受让方的交易成本增加,预期收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交易双方的积极性,促使国防专利沉睡,进而造成了许多高质量国防科技成果无法有效转化应用于经济社会建设,阻碍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步伐。
2.2传统价值评估方法难以适用
传统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和实物期权法四种,适用于军民融合过程中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6]国防专利研究成果主要面向国家安全需要,其从军用领域转到民用领域时未必有良好的收益前景,对于国防专利受让方来说,在收益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依据成本法得到的国防专利价格过于高昂,不利于国防专利转化。收益法综合考虑了国防专利技术能够带来的经济、军事和国防收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方法忽略了国防专利的个体差异,不能全面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价值评估需要找到具有可比较性的参考物,但国防专利具有较高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专利间个体差异性较大,不仅难以找到参照物,即使找到了合适的参考专利,也未必能按照理想状态进行调整评估。[7]实物期权法的应用有个假设前提,即专利交易是连续的、不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但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的转化并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转化过程中还存在国防专利泄密等风险,因此该方法并不能用于实际的专利价值确定,只能提供一个参考性价值。[8]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是国防专利转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利用传统评估方法得到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结果并不准确,不利于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的转化利用。
2.3评估结果不准确阻碍专利转化
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化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即国防专利持有人愿意将权利进行许可转让,并且国防专利受让方能够从专利许可转让中获取利润。对国防专利持有人来说,其持有专利的成本主要来源于缴纳的国防专利年费C1、国防专利转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C2以及在转化过程中因国防专利技术外泄而导致的惩罚成本C3三个方面,而国防专利持有人收益主要来于权利转化的收益R1。只有当其专利转让许可带来的收益R1减去专利年费C1、交易成本C2、惩罚成本C3还能够为其带来合理收益的情况下,即R1-C1-C2-C3>0时,才能够激发国防专利持有人的转化积极性。[9]对国防专利受让方来说,在转化过程中至少涉及三类成本,分别是国防专利二次开发成本F1、国防专利使用费用F2、国防专利交易费用F3,而受让方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国防专利预期收益R2。只有当R2-F1-F2-F3>0时,受让方才愿意接受转让。无论是专利持有人收益R1,还是专利受让方收益R2,都与国防专利价值评估结果息息相关。国防专利价值评估结果过高,其转让费、许可费就会较高,直接影响专利受让方接受转让的积极性,不利于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化。国防专利价值评估结果过低,将会大大降低国防专利持有人的转让许可收益期望,打击国防专利持有人的转让积极性,不利于国防专利转化应用于经济社会建设。
3军民融合中国防专利价值评估问题的主要原因
3.1信息披露不够完善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先后解密3000余项国防专利、脱密4000余项国防专利,推动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化。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国防专利信息披露不够完善,所披露的专利技术信息不足以进行全面有效的价值评估。
一方面,对国防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技术创新程度、技术可替代性、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等技术要素必须纳入价值评估考量范围,这就对待评估专利技术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较高要求。[10]但是,国防专利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具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即使在促进国防专利转化、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大环境下,其相关专利信息也只在保密范围内进行有限披露。对国防专利评估主体来说,其获取的待评估专利技术信息过于局限,难以结合专利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另一方面,对国防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除了需要收集专利自身的信息之外,还需要收集同领域专利技术发展信息,进一步判断待评估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和技术可替代性。但是,国防专利往往涉及雷达、通讯等高端技术领域,其相关技术信息也多涉及国防安全,能够获取的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有限,不利于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活动的开展。为推动军民融合全面深度发展,我国工信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先后建设并上线“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但是这些平台披露的信息多为采购需求、招标公告,难以让国防专利受让方和评估主体进一步了解对相关技术信息和市场情况。
3.2专利民用市场收益难以判断
一般而言,国防专利持有单位或个人主要分布在军队系统、地方军工系统以及科研院所,对市场领域相关知识及市场前景缺乏了解。有些国防专利持有单位只是为了增加知识产权持有量,或者为了科研项目结题、科研奖励以及职称评审,对所持有的国防专利技术转化并未做进一步思考,导致许多国防专利从一开始就未将民用市场需求纳入考虑范围。[11]因此,国防专利在民用市场的可行性和收益难以判断,无法为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提供相应的市场信息和经济信息,最终导致国防专利价值评估结果不够准确。
随着军民融合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推广,越来越多的军工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或技术改进时充分考虑民用领域,确保专利技术在民用领域的经济价值实现。但事实上,国防专利在民用领域的市场适用风险较高。在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中,始终将国家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专利技术对民用市场的适用存在天然局限性。对许多国防军用技术而言,其创造性和先进性毋庸置疑,但在民用市场上,符合消费者需求并且具有较高性价比的产品才会具有良好的市场收益前景。[12]与此同时,一些民用市场适用性较高的国防专利技术在进行转化时,并未充分发挥其军工技术的优势,最终导致军转民成果雷同于其他民用部门的大众化产品,缺乏技术核心竞争力,民用市场前景不佳,专利技术转化带来的市场收益难以判断。
3.3专业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才匮乏
鉴于国防专利的保密属性,我国申请国防专利只能委托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的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例如中国航空专利中心、南京理工大学专利中心等。同理,军民融合过程中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也需要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进行。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我国目前既没有相应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宏观管理机构,也没有针对性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微观业务机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活动的开展多由各个专门的代理机构单独进行,整体略显混乱[13]。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大环境下,专利价值评估是国防专利民用转化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而专业化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机构的匮乏给专利价值评估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与此同时,军民融合发展的大背景对专利评估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从事专利价值评估的人员都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资产评估经验。军民融合过程中向民用领域转化的国防专利,其技术更具创造性和先进性,价值评估人员不仅需要深入了解国防专利技术领域的相关知识,还需要对民用专利技术市场有一定的把握和了解。但事实上,我国从事专利价值评估的人员主要是资产评估专业或者财务专业出身,不仅缺乏对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对电子、通信等国防专利高新技术领域也不甚了解,从而使得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进而影响到国防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14]
3.4指导性评估方法和操作标准尚缺
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大环境下,国防专利表现出保密性、不完全市场性、军民兼容性等特征,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传统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国防专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但是,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合理统一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各个单位往往按照各自的标准开展评估工作进而引发国防专利转化过程中的定价难问题,不利于全面落实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理念。对此,一些学者针对国防专利提出了相应的价值评估模型,但是这些评估模型大都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运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不能够很好的解决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定价难的问题。[15]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合理有效的指导性评估方法,引导军民融合过程中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活动的开展,推动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化。与此同时,我国缺少针对军民融合背景下统一的指导性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操作标准,使得评估人员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主观随意性较大,进而影响国防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16]
4军民融合中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对策
4.1构建军民融合国防专利交易数据库
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国防专利交易数据库有助于国防专利评估主体收集相关领域内技术发展信息,为专利价值评估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平台。目前,我国已经建设并上线多个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对接平台,例如“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以及“西安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但是却没有专门针对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专利交易数据库,对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搭建官方专利交易数据库,为国防专利的转化、许可、价值评估等活动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应以国防知识产权局为依托,设立面向全国的军民融合过程中的国防专利交易数据库,由国防知识产权局直接构建和管理。一方面,权利人可以在国防专利保密范围内合理公开相关技术信息,在国防专利交易数据库上在线或者离线登记出售相关专利项目,需求方则可以通过搜索数据库来寻找所需要的专利技术,并根据数据库规定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方式完成专利交易。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搜索数据库获得国防专利技术的交易史,查询相关专利的交易双方主体、交易时间以及交易费用等相关信息,为评估主体判断待评估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和技术可替代性、寻求类似专利技术的参考评估价格提供良好的信息搜索平台。与此同时,应当组建专门的数据库管理团队对数据库进行综合管理,例如及时更新国防专利交易信息、监督数据库交易活动,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