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9所属分类:科技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内容摘要】浙江是海洋资源大
【内容摘要】浙江是海洋资源大省、海洋经济大省,精准把握生态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所蕴、创新所向与发展所指,深化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创新是重要的时代课题。文章在解构浙江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战略价值的基础上,分析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渊薮、法制阙域与国际镜鉴,探讨制度结构之弊、跨界统筹之困、资金来源之制、司法保障之失等四大问题,并提出顺应生态治理法治化、多元化、科技化新趋势,以海陆统筹为核心,以政社偕进为要旨,以防治结合为导向,系统创新浙江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生态治理现代化,浙江,海洋生态补偿,创新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聚焦全面深化改革议题,作出“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战略部署,将生态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之一。全面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契合打造美丽中国的改革任务。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处于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生态位”(Ecological niche),事关国家核心利益、事关民族永续发展、事关人民切身权益。如何适应新常态、运用新思维、把握新机遇,创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成为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
一、生态治理现代化: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蕴藏生物、动力、化学、矿产、空间等五大战略性、基础性、自然性资源,既与山水林田湖血脉相连,又构成体量庞大、结构复杂、互相联通、影响深远的“生命共同体”。据测算,我国海洋生态系统价值达 21736.02 亿元/年,占全国生态系统效益总价值的 27.9%[1]。海洋是世界资源宝库、全球经济动脉、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储备空间,目前全球约 61%的 GDP 源自距海岸线 100 公里以内的沿海地区,约 50%的世界人口生活在沿海地区,预计到 2050 年将上升至 75%,海洋在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地位日趋重要。
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在拓展发展空间、优化产业结构、提供资源接续、屏护生态安全等重要领域发挥关键作用。我国沿海地区国土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 13.4%,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 42%,经济总量约占全国 GDP 的 65%,以 1%的全球陆域面积,创造了全球经济总量 9%、国际贸易总量 7%。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三大滨海经济区已成为引领中国发展的核心动力源,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区域性海洋发展战略平台相继建立,2016 年,中国海洋经济总量 7.1 万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9.5%。“十三五”时期,海洋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和双向开放格局的作用更加凸显。
生态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现代化超越了传统要素污染治理的末端性/源头性特征,基于利益协调、责任分担、资源整合、管理协同[2]的总原则,以治标性控制为导向,综合运用生态系统方法(Ecosystem Approach),因循治理区域化、政策协同化、经济生态化的治理逻辑,有机融合本土实践与国际经验,系统强化结构性视角、制度性视角和增长模式转换视角,着力突破“部落式”、“表象化”、“短视型”传统生态治理方式的历史局限,实现由“政府直控型”治理模式向“多元共治型”治理模式转型,由“单一浅层化”治理机制向“纵深多维式”治理机制迈进。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创新是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治理模式、生态制度建设的集成创新,立足海洋空间广域性、海洋生态整体性、海洋资源立体性、海洋水体流动性特征,以生态治理法治化、多元化、科技化制度创新为引领,致力于构建“海域—陆域—流域”的平衡生态关系,协调海向经济高地与陆向经济腹地的均衡经济关系,统筹行政手段、市场机制与社会力量,提高生态政治与生态经济敛合度(Convergence Degree),综合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海洋生态保护成本、海洋开发机会成本,探索“成本内化”创新模式,跨越 “成本外化”传统路径,突破“吉登斯悖论”,消解海洋自然资源客体与自然生态客体的“公地悲剧”命运,避免“无度、无序、无偿”用海乱象,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使命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实现代内正义、代际正义、自然正义三大向度的和谐统一,生态绩效、经济绩效、政治绩效、社会绩效四大价值的有机融合。
二、创新势能与协调场域:浙江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价值
浙江是海洋资源大省、海洋经济大省,海洋是浙江发展的最大优势、最大潜力、最大空间之所在。然而,目前浙江近海污染加重、渔业资源衰竭、海洋灾害频发等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2016 年,杭州湾、象山湾、台州湾等全省 6 大海湾大部分海域为劣 4 类海水,杭州湾、乐清湾生态系统总体处于不健康和亚健康状态,海洋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有所削弱。如何精准把握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所蕴、创新所向与发展所指,深化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创新成为一大战略课题。
(一)应然平衡:海洋经济生态化发展的关键制度。海洋经济是浙江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浙江省十三五规划将“海洋经济区”与“四大都市区、生态功能区”并列为支撑区域协调发展的三大战略支点之一。2016 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 6700 亿元,海洋经济占全省 GDP 的 14.41%,三次产业结构比例达 7.3:37.8:54.9,蓝色经济发展质效进一步提升。随着海上丝绸之路、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国家级战略的深入实施,浙江海洋经济的生态承压进一步加重。创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调适海洋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市场化生态治理工具,着力构建反映市场供求和海洋资源稀缺程度、体现海洋生态价值的海洋生态补偿运行机制,优化海洋产业布局和海洋资源配置,有利于海陆经济良性互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空间利用一体统筹,进而推动浙江海洋经济生态化发展,将为浙江勇立潮头、再谋新篇提供有效的战略支撑、制度支撑。
(二)实然向度:海洋资源科学化开发的战略支撑。浙江海洋资源极为丰富,全省海域面积 26 万 km2 ,海岸线总长 6696km,海岛 3061 个,舟山渔场为全球四大渔场之一,可捕捞量全国第一,海岛风能、潮汐能、波浪能、洋流能、温差能等可开发海洋能位居全国首位。但是,现阶段浙江海洋资源开发过度、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不足等问题突出,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渐趋凸显。综合浙江海洋生态资源开发现状,创新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谋划统筹海水增养殖区、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洋倾倒区、湾区开发区的补偿重点、补偿方式与补偿政策,通过对差异化用海主体、海洋污染者、海洋惠益享有者等征收海洋生态补偿金,着力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成本外部化问题,保障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科学利用,将为浙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厚植优势、增辟空间。
(三)必然进路:海洋生态系统化建设的创新方向。海洋生态补偿是激励海洋生态服务供给、提升海洋生态治理质效、加速海洋生态绿色转型的有效手段。目前,浙江海洋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 2016 年全省 6 大海湾中的杭州湾、象山湾、三门湾全部海域为劣 4 类海水,近岸海域富营养化状况依然明显,全年 66%以上海域呈现富营养化状态。
由于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众多,以致海洋生态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等问题屡见不鲜,亟需构建系统化的生态治理机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克服海洋生态治理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机制创新激发活力、释放潜能,系统推进理念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拓展海洋生态系统化建设的资源空间和制度空间,全面提升海洋生态治理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制度构建与实践经验:浙江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理论渊薮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以生态学理论为核心,兼蓄资源与环境价值理论、生态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环境正义论等理论因子,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基本模式等方面,生态补偿的国际通用概念“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成为生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热点,学术成果丰硕。Delondt&Green(2006)[3]基于对东南亚、印度洋及大西洋沿岸法语国家的调研,提出构建海洋保护区的资金支持体系;Binet(2013)[4]等介绍了欧盟与毛里塔尼亚之间建立国际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的首个案例;Mow(2007)[5]等以哥伦比亚 San Andres 的 Archipelago 地区的海岸带和海洋资源合作计划为案例,探析海洋资源保护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海洋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Levrel(2012)[6]等立足美国佛罗里达的海洋生态系统案例,分析生态补偿标准与生态系统修复的非对称性,提出扩大补偿范围与修正时间尺度的创新方式。
综合而言,生态学理论聚焦生态补偿的生态价值,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指明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经济学从经济价值视角揭示了海洋生态补偿的障碍根源及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学以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以海洋生态补偿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与协调为逻辑起点,为调整人与海洋、陆域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效支撑。
(二)法制阙域我国海洋法历经 10 余年发展演进,已经涵盖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作业规范、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环境保护等各领域,基本用海、管海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基础。尤其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确立了海洋资源利用中生态补偿的实际法律关系主体、基本制度、制度保障,海域使用权论证、海洋功能区划、用海预审等制度为海洋生态环境分析提供了评估生态利用、生态破坏、生态修复等费用的前置性制度基础。国家海洋局制定出台《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等法规,明确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与评估方法,包涵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环境修复费计算(包括清污费、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计算、调查评估费等具体规定,对于探索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浙江、山东等省亦有立法尝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3 年 12 月对《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宁波市出台《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评估标准、核定方式及征缴使用。相对系统的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日臻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定对公平用海、科学用海、生态用海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国际镜鉴生态补偿源于 1976 年德国实施的 Engriffsregelung 政策,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皆有丰富实践经验。以美国为例,1969 年《国家环境政策法》颁布,美国环保法治路径从“以治为主”向“预防为主”转型。《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就“全面协调的国家海洋规划制定”提出明确要求,通过设置国家海洋资源和工程委员会[7] (斯特拉顿委员会),统筹负责全国性重大海洋活动。《渔业保护和管理法》、《濒临灭绝生物保护法案》、《海洋哺乳类动物保护法案》等从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层面赋之以法律规定,以求维续海洋生物多样性、保障海洋生态安全。此外,美国还制定了《海洋倾倒法》、《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法案》、《船舶污水禁排条例》、《联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外部大陆架地带法》(1978 年修正案)和《1990 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1990,OPA90) 等系列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其中,尤以《1990 年油污法》最为典型。OPA9O 特别重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保证环境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赔偿,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海洋与空间署(NOAA)专门针对海洋溢油所造成的损害制定了量化生态损失导则——其中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评估、量化技术、修复环境方法。另外,NOAA 导则还通过对评估技术体系的规定(包括影子工程法、影子价格法、旅行费用法、条件评估法等),以全面评估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创新提供有益参考。
四、政策供给与现实需求:浙江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结构之弊:供给与需求衔接矛盾凸显。海洋生态补偿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生态补偿制度大多基于国土、森林、湿地等陆域资源展开,海洋生态补偿领域的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使得执法难、追究难、处罚难的问题更为凸显。在国家层面,关涉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尚未制定生态补偿单行法,亦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难以满足法治中国建设宏观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在浙江层面,省级海洋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进程相对滞后,虽然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地级市地方性法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对于海洋生态补偿均有所涉及,但是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受偿)主体、补偿责任、补偿范围、补偿程序等均未作出具体界定。加之,海洋生态损益价值科学量化系统尚未建立,以致厘清海洋生态补偿责任的难度较大,海洋生态补偿随意性较强、可操作性弱。
(二)跨界统筹之困:海陆与区域协同机制缺位。海洋生态治理任务艰巨、情况复杂,陆源污染物的大量汇入、海洋资源的跨区流动、海洋污染的越界转移,亟需环保、水利、海洋、渔业、林业、海事等诸部门通力合作、统筹推进。以杭州湾为例,该海域横跨沪、杭、甬、绍、舟多地,地处中国南北航线与长江、甬江、钱塘江“三江入海”的交汇点,陆向经济腹地发达、陆源生态压力巨大。随着围填海等海岸带涉海工程影响,杭州湾水动力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水体自净能力进一步削弱,加剧了海洋环境污染。在海陆协同方面,根据海洋与渔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在生态补偿权限方面的划分标准, “环保不下海,海洋不上陆”的惯例根深蒂固,难以统筹陆域生态和海洋生态的协同治理。自 2005 年来,杭州湾一直处于不健康状态。在区域协同方面,海洋生态补偿的跨域协同机制尚未建立。现有生态补偿金均以项目、工程的形式实施,由于海洋生态的整体性特征,单一项目之间缺乏统筹安排和协调规划,难以形成区域协同治理、区域协同监督的有效合力,以致“海洋负担、陆域受益”“渔民负担、政企受益”“生态建设者负担、资源开发者受益”的不良局面频现。
(三)资金来源之制:传统与新兴渠道接续不力。海洋生态补偿的筹资渠道单一、资金供给有限,随着海洋生态治理需求的攀升,资金缺口持续扩大。浙江省于 21 世纪初即开始探索生态补偿制度,并于 2005 年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层面的生态补偿办法,当前,浙江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源自省政府转移支付。2006 年—2016 年,省政府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从 2 亿元提高到 18 亿元,至 2016 年省级财政累计安排 140 亿元。然而,大部分转移支付额度用于陆域生态建设,海洋生态建设占比仍然偏低。南麂列岛、渔山列岛、大陈岛等 11 处海洋保护区基本都处于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区经费仅能应付核心区管理事务,推进海洋生态补偿的难度较大。2008 年,全省推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补偿试点。截至 2011 年,累计开展项目约 170 个,要求生态补偿资金 6000 万元[8],实际到位率仅约三分之一,且补偿建设项目仅针对资源损失大、危害性明显的围填海、海上爆破等工程,补偿计算依据仅为渔业资源损失,以致海洋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拓展受限。加之,陆海、江海、区域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机制付之阙如,使得“重生态损益补偿”“轻生态增益补偿”的传统海洋生态补偿的趋势性弊端明显。
(四)司法保障之失:理念与实践更新匹配失序。生态补偿领域的司法实践聚焦陆域资源纠纷或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海洋生态补偿的司法实践主要局限于渔业资源生态修复领域,海洋工程(油气开发)、海洋倾废等方面的司法实践比较少见。囿于环保法律制度立法理念尚处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如《刑法》第 338 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的阶段性趋向,相当一部分司法机构据此条规定,固守“重人类利益”“轻生态利益”的传统司法理念,导致具体司法实践中重点应对当事人的处罚,而轻于对自然界的生态补偿。在对部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判处刑罚时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罪与非罪及刑罚的轻重判断标准主要考虑人身和财产损失,对生态损失考虑不周,以致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若未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即使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也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双重滞后使得海洋生态补偿领域的“司法防线”“司法震慑”缺失。
五、宏观设计与微观机制:生态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创新进路
(一)立足生态治理法治化导向,辩证处理好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的关系,以海陆统筹为核心,着力提升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领控能力。
一是统筹完善海洋治理制度。坚持依法治海,健全地方性海洋法规,系统加强溯源追究、陆海统筹、府际协调等与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制建设,重点完善海洋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体系。借鉴山东经验,加快制定《浙江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浙江省海洋环境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制定杭州湾、象山湾、三门湾、乐清湾等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定海洋生态评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等专项规章。完善与海洋生态补偿有关的区域性投融资和财税政策、海洋功能区与海岛规划、海岸带综合整治和海域生态修复政策[9]。健全重点海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核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业用海、排污控制指标及污水海洋处置标准,完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涉海工业企业环境准入制度。
二是着力完善涉海协调机构。借鉴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浙江海洋功能分区特点,发挥浙江省海洋和渔业局的主导作用,整合发改委、经信委、财政、环保、旅游、农业、林业、海事、水利等涉海部门,及沿海地市海洋与渔业主管机构,邀请国家涉海部委参加,筹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浙江海洋生态补偿协调委员会”,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设计与重构提出“浙江建议”。充分发挥海洋生态补偿协调委员会的综合决策、统筹协调与监督检查功能,健全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定期交流与合作制度。三是深度完善海域执法体系。加强海洋生态补偿协同执法,建立权责明晰、分工合理、运行规范的海洋生态补偿协同执法体系。加强涉海机构协同海洋环境执法,定期联合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观测、海洋环保信息通报、海洋环境污染预警、海洋环境灾难事故处置、海洋倾废监控、海洋生态联合执法、海洋联合巡航监视,及时发现潜在海洋环境风险,督促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者自觉履行海洋生态补偿责任。探索实施浙江海洋环境分级控制管理,重点加强对重大用海项目的生态补偿联合执法检查,深入推动海洋生态补偿信息公开。
(二)聚焦生态治理多元化结构,统筹处理好内生力量与外源力量的关系,以政社偕进为要旨,着力提升海洋生态补偿资金供给水平。
一是健全政府补偿机制。加大海洋生态补偿财政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专项海洋生态基金,将海洋资源环境利用补偿费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动地市海洋行政部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确保海洋生态补偿财政预算资金稳步增长,加强对资金预算与资金收支进行有效监控。依法加强海洋生态补偿资金征收力度,依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海洋生态补偿资金征收权限、规范征收程序、明确征收责权利。贯彻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充分吸收德尔菲法 (Delphi Method)、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与“压力—状态— 响应”模型(Pressure—State—Response)的有益因子,科学界定海洋生态损害对象、范围与程度,创新全链条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标准,优化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程序,探索创建“中央—区域(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以东海域 5 大海区)—省级—市级四级政府补偿联动机制”。
按照海洋生态补偿陆海统筹的要求,健全陆海之间、河海之间、区域之间的海洋生态横向转移支付制度,鼓励海域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保护区等方式构建横向补偿关系。完善海洋资源税费,健全海洋生态项目金融支持政策适时征收海洋生态税、海洋资源税,矫正海洋生态利益分配。
二是健全市场补偿机制。优化海域使用权与海水排污权配置,适时引入配额机制、期权交易机制。健全海域使用权与海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合理设定市场准入门槛与交易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海水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定价机制,综合海洋资源开发规模、海水排污体量、海洋生态承载力等因素,针对差异化海洋生态补偿主体,结合国际海域权交易市场实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金融对海洋生态治理修复项目和工程的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政策性优惠信贷供给能级,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探索船舶、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和海域使用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涉海环保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及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
三是健全社会补偿机制。借鉴“莱茵河 2000 行动计划”的成功经验,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总体原则,探索成立股份制管理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海洋生态补偿,筹建海洋生态补偿彩票、海洋生态补偿基金会、海洋生态补偿公益团体,吸收全球环境基金(GEF)、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世界自然协会等基金会、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资金参与海洋生态补偿,进一步拓宽海洋生态补偿筹资渠道。针对船舶油污、核泄漏海洋污染、海洋巨灾等海洋灾难事故,探索建立强制性责任海洋生态社会保险制度。紧扣 6.18 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等重点节点,依托全媒体宣传矩阵,广泛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理念与海洋生态补偿宣教,着力调动民众参与海洋生态补偿的积极性、创造性,协同政府、市场共同治理海洋污染,进一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三)紧扣生态治理科技化趋势,审慎处理好
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的关系,以防治结合为导向,着力提升海洋生态补偿系统战略支撑。
一是全面构建涉海公共服务体系。深化浙江数字海洋、海洋经济、海洋环境、海域动态、海岛管理等信息平台建设,以大数据为支撑,构建集云计算、云数据和云服务于一体的“海洋云”,建设涉海行业共享网、公众服务网和岸海接入网,打造数字化、专业化、立体化的涉海公共服务网络。聚焦海洋经济、资源开发、海洋环保、海洋安全等关键领域,加快海洋信息体系建设,提供海上通信、海上定位、海洋资料及情报管理等服务,提高海洋工程环评、海域使用论证、海洋工程勘查、海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综合服务水平,提升海域治安管理能力,形成智能搜集、智能调控、智能决策、智能服务的“智慧海洋”发展体系。
二是全力加强海洋环境综合防治。聚焦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优化趋势性监测站点布局,重点加强对海陆交界处、陆源排污口、港湾潮间带、重点养殖区等环境监测,健全实时、动态、立体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探索构建海洋环境基础信息与预警服务平台,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深化风险源排查、综合性评估,提升海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实施陆源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建立陆源污染物排海许可制度,探索“污染者付费”制度,进一步推动陆域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及管理减排。健全区域联动、陆海联动治理机制,加大杭州湾、象山湾、三门湾等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力度,深化海水养殖、海洋船舶污染防治,加强海洋倾废管理,探索建立涉海部门间数据共享、定期通报和联勤执法制度,健全“海域—流域—陆域”三级污染防控体系。
三是全速深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统筹海域、海岛和海岸带生态系统建设,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生态红线区等海洋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全力保护与修复河口、海湾、岸线、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和海洋资源接续性。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管理,加强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协调,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以改善海湾环境质量为核心,联动推进环境整治、景观修复与生物保护,努力恢复海湾生态功能;实施黄金岸线修复行动,深化侵蚀性岸线修复整治,探索顺岸式围填岸线占用补偿机制,稳定自然岸线保有率;实施生态海岛创建行动,以大陈岛、南麂列岛等重点海岛整治修复为抓手,营建生态岛礁、修复受损岛体,着力提升海岛综合开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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