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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三岩的社会控制:从法人类学和民族志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0-02-29所属分类:文史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西藏昌都三岩地区偏于一隅,当地生态脆弱、技术单薄,长期处于血族、村庄和宗教的无为而治状态,遺有血亲复仇的残迹。巴巴的协调机制起着承栽传统、強制规范、穗定社会的作用。近代以来,三岩在与国家的对接中,自控体系不断增本地文化与外来文化同构

  摘要:西藏昌都三岩地区偏于一隅,当地生态脆弱、技术单薄,长期处于血族、村庄和宗教的无为而治状态,遺有血亲复仇的残迹。“巴巴”的协调机制起着承栽传统、強制规范、穗定社会的作用。近代以来,三岩在与国家的对接中,自控体系不断增本地文化与外来文化同构成锥形塔的模式,表明法律向偏远地区移植过程中对本土资源的吸纳。

  关键词:整体稀缺;血族政治;本土资源;法律移植;法民族志

再论三岩的社会控制:从法人类学和民族志的视角

  一、整体稀缺:社会治安的基础

  川藏交界的金沙江位置偏僻,土地贫瘠。宣统二年(1910年),随军文书刘赞廷记录了当地的风俗物产。|1]民国廿八年(1939年)夏,白玉县长羊泽考察了色巴、巴巴、劣巴三村,撰文说土地珍贵,“食之者众,生之者寡”。pl2〇b8年,我们访问到当地耕地少(人均不足1亩),牲畜少(人均不足4头),生产的粮食仅够吃半年,不足部分靠畜牧和采集补充的窘境。近年虫草和野生菌的收购价上涨,情况有所改观。

  三次记录跨距百年,情形不改,不禁要问:“土地贫瘠,生产力低下,没有外部支援,怎么会产生复杂的社会组织呢?”雅各布?布莱克?麦考德在《内聚力:地中海和中东的世仇》一书中首创“整体稀缺”的概念,社会中常有稀缺,当生存条件接近“乌有”时感受特深。所谓生存条件可分三种:物质上如土地、收益、财富等,制度上如婚姻、生育、安全、自由、公平等,精神上如荣誉、美感、运气等。三种需求都“没有实在的内容”或者各自“仅有一丁点实在内容”,总体上呈“严重不足”的状态,是为“整体稀缺”。三种当中,只是一两种“没有实在内容”,是为“部分稀缺”。反之,三种需求都满足了,为“充分富足”,只满足了一二种,为“局部富足”,上述概念揭示了社会风气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例如,“温良恭俭让”代表“仓廪足”的社会,“铤而走险”代表整体稀缺的社会。

  在“整体稀缺”的解释框架下,三岩的生存条件不是哪个方面稀缺,而是各个方面的稀缺。首先,生态脆弱、技术落后和外援不足,每岁农牧业的产出仅够支撑大半年,阻碍了社会分工,断了财富之路,每当食不裹腹时,过去靠本地储粮会(每年秋收后由各户拿出12斤粮),建国后靠政府组织救济渡过余荒;其次,社区没有明显的权力差异,既然难以获取财产、地位和声望,那么其传递也就明显不足,使用与传递的制度也建立不起来;第三,物质匮乏必定引起人们对挨饿受冻的恐惧,又因缺少制度保障而担心仅有的一点东西为他人所掠夺,甚至人身受到侵犯,这就促使人们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组成血族,攻守同盟,提供安全,在血族基础上形成村落,又形成区域单位,进行权力制衡,产生平等观,精神生活也不可能丰富。“穷”乃三岩治安紊乱的根源。1999年,自治区领导实地考察后决心让三岩搬迁。

  整体稀缺的条件创造了血族的适应机制。三岩是个亲属式的社会,个人与血族互为支点,较之于讲究地缘和契约的国家式社会。金沙江两岸对血族有不同的名称,西岸称“帕措”,东岸称“戈巴”?。帕措(戈巴)带有父系血缘的成分,内部成员不论相隔多少代,互相间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主要有五个基本特征:

  (一)男性为血族之本,女性为血族之末

  男孩13岁行成丁礼,配刀是其装饰,从此有资格参加血族聚会,商讨战事及抢劫物质的分配,战败后的赔偿等大事。为了保存家庭劳力,免除代代瓜分家产之虞,血族鼓励兄弟共妻。女孩婚前看作家庭成员,少数终生不嫁,与父母兄弟合住,在家修行,称阿尼,中年时已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故有较髙的地位,兄弟也要听从她们的意见。娶人的妇女要做好几件事:一是生男孩,二是做家务,三是协助家庭生产,搞好亲友邻里关系。妇女刚嫁人还不算夫方的血族成员,生了儿子,儿子长大才被接纳为成员。要是她无嗣,其胞姊妹(或从姊妹或表姊妹)嫁给原夫,替她生育。血族间通婚完全是外婚制的需要,与结盟或和解无关,有隙(甚至有世仇)的血族间也通婚,但不会消释旧仇,也不会缓和以往的矛盾,比如,甲1和乙1是两个和户头,甲乙是两个有隙的血族,甲1乙1分属于甲乙,其中甲1的女儿嫁给乙1的儿子,甲1和乙1两家成为姻亲,在血族层面看来,此事只意味着家庭关系的改善,血族的仇恨不会冰释,故乙1的儿子(亦是甲1的女婿)在血亲复仇时同样成为甲族的袭击对象。反过来说,乙族不会袭击甲1的女儿,因为女性不计算人血亲范畴。妇女起不到缓和冲突的作用是女性没有社会地位的表现。女性不能在血族会议上议事,也无权继承产业(不动产)、名号(如房名)。这些东西传男不传女,若无男性,则由本血族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安排同族男性继承。西藏许多地方,妇女通过嫁奁和招赘从本家继承财产,这种情形发生在缺乏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让一位女儿留在本家,收养一个男孩给她作丈夫。三岩(如宗西乡及其周围的村落)则不允许召婿人赘,于是妇女完全丧失继承权。

  (二)同血族内部的权利义务、道德责任相等

  前者如劳动合作、严守秘密、血亲复仇、托付孤儿或父母(养育孤儿和赡养受害人的父母)。后者如特殊的评价标准:“男人不抢劫,只能守灶门”;谁偷抢最多谁就受尊敬,偷抢得来的东西平均分配,狩猎中所得也一律平均分配。通过复仇洗涮污名是天径地义的事情,俗语:“哪家有人被杀不复仇,就砍哪家男人头”。平时,族中成员婚丧嫁娶,费用和劳务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械斗中,获得的战利品大家均分,需要赔偿时,其费用也由全体成员共同分摊,若打死人,对方赔偿的抚恤全部由死者家属保存,待寻机为死者复仇后,作为退贈对方的抚恤费。禁止内耗(不准偷盗、抢劫、杀戮本族人,违者受罚)。

  (三)血族无常任首领,年龄级团体起重要作用

  遇事由辈份最髙的长者临时召集会议,每家派一名男丁参加,决议时少数服从多数。议事程序大致为:陈述事实、调动情绪,商量措施、确定实施方案。重大事务或逢年过节举行祭拜山神的活动,重大事务的讨论常在此时进行。如需集体行动,则由众人从中年人中推举临时头目,事毕头目地位自然消失。秉性好(果断、勇敢、组织能力强、讲信用、有口才)的中年人任头领,处理日常事务,主持血族会议。老年人给头领做顾问,协助裁决重大事项(如男女婚配、农牧业、人事方面的问题)。青少年承担袭击、抢劫与防务的重任。

  (四)血缘与地缘组合成有生命力的单位

  一个大村由几个小村构成。每村鲜有单一血统,而是几个血族杂居,或者说一个大血族往往分布在几个村落,甚至跨江而居,故一个地缘单位便容纳了几个血缘单位。藏语称大村头人“欧巴”或“协欧”(“百户”或“百户长”),主持村庄公务,兼管做勤杂者。小村的头人称“更保”。以上二种均由血族派人轮任。

  血族无独立公产,村庄的公地(道路、荒地、草场、溪流等),各户均可使用。村庄使血族融为一体,共同利益所在,大家都要与捍卫。依照血族原则,“每个人都可能被认为是责任者,就是说,每个人都可能用自己的生命抵偿家庭其他任何成员所犯的杀人罪。依照村庄原则,家庭、财产和血族相混合,远亲不如近邻,同村互为责任人,一人受辱,群起而攻之,共济、共庆也以村庄为单位。

  (五)血族规模不一,互相统摄

  血族大者五六十户,上百人;小者几户,十几人至几十人不等。原则上血族无论大小都要讲究平等,事实上大欺小、强凌弱不可避免,而弱者向强者复仇也很常见,强者之间也会出现竞争,一时难分高下。由于人人配刀,买枪者渐多,一有纠纷,动辄抽刀开枪,经常酿成命案,只要一方动了刀枪,对方一定报复,输家必须赔偿,甚至徙走他乡,贏家也须提防。故输贏是暂时的,或者说几乎没有贏家。弱小者为求安,经常采取认同方式并入强者,强者也乐于履行收养的义务,通过庇护弱者扩大力量,此乃血族自相统摄的又一因,有时认同和收养采取整体方式,即一个血族全体并入另一个血族。

  前述民国年间白玉县长的调査,他统计到15个戈巴,具体是色巴村5个,劣巴村6个,巴巴村3个。[6]1959年,贡觉县对三岩28个村落进行调査,统计到86个帕措,105个头领,涉及2729户,12350人,平均每户4.53人。

  血族处在分离与整合中,其常量大约1〇〇个,若考虑血族的扩散和插花状,上面数字相加(15+86=101),再扣除重复统计是必须的。

  白水秃岭,蛮荒之地的人们,生存的驱动力特别强烈,游牧民族的血性,潜移默化地加剧了他们的生存竞争。人的行为准则是环境塑造出来的,三岩未有制裁捣乱分子的习惯法,夹坝(抢劫)风气盛行,多为团体行动,抢人者除当场受伤或击毙外,甚少有被擒受审的。事态的发展视被抢者有无力量(或后台)而定,如是汉人,当场不能抵抗,事后又无力缉办,惟有自认晦气。如被抢的人在当地有背景,定要追回失物,否则纠集乡党,图谋报复。故清末至民国,村庄间、“千户”间,因人民互相抢劫,酿成械斗,渐变世仇。80年代草场实行承包,土特产的价格上涨,土地价值凸显,资源争夺剧烈,社会治安堪忧。

  如^社会陷人整体稀缺,那么“强权等于公理”就成为信条,即使三岩人当中佛教(先苯后佛)传播,也没有放弃这一信条,因为他们有双重标准。法制认为犯罪,血族可能视为美德,例如仇杀,无论什么形式,出了人命,血族一致对外,甚至变本加厉,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人,把上代人的怨仇转移到下代,使对手害怕。都是受本能驱使,貌似非理性,实际是有理性的,精心设计、遵循规则,复仇与威慑并存就是证明。任何社会都有捣乱分子,对捣乱分子是讲道理呢,还是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由此可见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三岩人是不讲仁慈的,必要时不惜联合血族,诉诸极端手段洗刷污名,使对手不敢轻举妄动。利用这种“急刹车”的机制,使颠倒的社会秩序有所恢复,己群的安全有所保证。

  穷人不可能从他人做的错事中获得公平,惟有自我救助,以私力解决纠纷—这是蛮族人视复仇为正义的理由,阶级社会也没有否认这一点。差别在于蛮族的公权隐藏于社会之中,未交给一个常任第30卷第1期2019年1月机构,因此有公权等于没有,出现纠纷时,现成地利用“以暴制暴”和“赔偿”的机制。当公权日益脱离全体人时,便进人阶级社会,国家代为执行惩罚的救助出现了,这就是法制,它剥夺了自救的权利。三岩长期只有第一种机制,廉价有效,形成惯性,公共权救助机制在特定的环境中成本高,效率低,人们一时难以接受,此乃三岩社会治安的症结。

  举例而言:1965年,白玉县山岩乡某人被过失杀害,40年后,死者的两个孙子长大了,故意加害对方的孙子,结果杀人未遂;年10月德若帕措的布穷和群觉为报30年前的杀兄之仇在贡觉县哈加乡打死色沙家兄弟2人,无辜群众2人?;2001年2月2日,山岩乡C村的择翁恩珠与其妻扎西拉措吵架,后者返回娘家后,前者负气追至岳母家挥刀砍向门框(血族视之为挑战信号);扎西拉措的胞弟白玛得知,持枪到C村,击毙择翁恩珠,随后逃离家乡?;2005年1月29日,盖玉乡民白玛康珠和贡久旺堆在沙马乡喝酒,白玛抽出随身协带的手枪练习射靶,贡久讥笑白玛霉手(枪法不准),两人发生口角,争吵中,贡久诈称要弄死白玛,并佯装从腰间抽刀,白玛信以为真,站立起来举枪朝对方胸部连扣两下,贡久当场死亡?。

  冲突是社会的原动力,但冲突不能无限升级,否则引发秩序的崩溃,故社会需要某种机制来中止恶性循环。三岩有一种延用至今的本土调解机制,民国时期叫做“说官司”,近20年来,引人了国家机制,最近十来年,出现了一种创新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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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同权力结构的社会控制

  通过了解械斗、私人争执等事件,可以看到处于权力结构中的个人或团体对于社会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三种方式:血族和村庄利用权力;国家利用权力;外来资源(法律)和本土资源(风俗习惯)的结合。下面分别给予论述:

  (一)传统的方式

  可简化为“调解(仲裁)—赔偿(发誓)—复仇”的公式。理解时应该注意三点:一是程序性,即纠纷出现后先是调解(包含着仲裁),调解成功则赔偿(包含着发誓),调解失败则复仇;二是功能性,三因素当中,调解为程序之第一步,为赔偿或复仇的中介,而赔偿与复仇起着法制社会的民法与刑法的作用;三是公式中沟通三因素的连线是虚线“一”而非实线“—”,表示调解不具有成功之必然。

  调解是公式的先导。不同血族成员发生了纠纷,未到白热化程度,就有和事佬出来了。只有多次调解无效的纠纷,人们才让其纠缠,袖手旁观。当和事佬的人,过去是喇嘛、活佛、千总、头人,现在是乡村干部,外加喇嘛、活佛,当地称“巴巴”(有声望、办事公道者)。巴巴小组一旦构成,便张罗活动,双方息鼓罢战,在指定地点支起帐篷,宰牛杀羊,招待巴巴。谈判时,巴巴在甲乙两方的帐篷间穿梭,把各自陈述的损失和提出的要求传递给对方,如有宿怨,借此总清算。故一场官司,常半月至月余,协议结果,力求公平,双方损失可互相抵消,如一方损失过大,则抵消之后的剩余加倍计算就是赔偿的数额,当场议定,调解乃结束,和事佬辛苦一番,例由两边赠送金钱或牛马以作报酬[91,因此,当巴巴的人是有吃有拿。下面是一段田野亲历:

  2005年10月,白玉县山岩乡色得村“卧列”戈巴的成员阿宁与“加果”戈巴的成员阿松酒后发生争斗,阿宁在阿松后脑勺上挥了一刀,血流如注,造成三指宽的一道创口。两人被劝开了,阿松愤愤不平,扬言“等着瞧!”阿宁则表示奉陪到底。

  本村头领泽翁多吉听说此事,马上联络了本村“布量”戈巴的成员泽仁扎西、劣巴村“松果”戈巴的成员松安(此人是山岩乡干部),三人前往色得,在该村又召集了“果优”戈巴的成员桑朱,四人组成巴巴小组。

  巴巴小组去到受害方阿松家,先批评再安抚,保证代他向对方索取赔偿,足够他请喇嘛念经消灾,请小工照料生活。经过连续两天的思想工作,阿松终于同意不再复仇,愿意接受赔偿,但未提出具体数额。接着,巴巴小组去到加害方阿宁家。阿宁是个玩世不恭的人,其父深知儿子爱惹事生非,于是积极配合调解,言必称四位长者的德行,保证会认真考虑他们提出的要求。加害方的工作很快结束了,四位巴巴开始讨论赔偿事宜,为了避人耳目,特地躲进村中一户人家的小楼合计。巴巴小组认为阿宁应该支付请喇嘛、请小工及医药等费用共计5千元,还要额外补偿这道伤口给阿松带来的痛苦8千元—此系泽翁多吉提出的,理由是阿松伤及烦骨。阿宁称只有5千元现金,于是巴巴小组再次开会,决定由加害方将本家的两头耕牛(值6千元)、一匹母马(值2千元)和一床优质毛毯(约1.5千元),折合成8千元赔偿。基于加害方毫发无损,巴巴小组有意压低了物价。从给阿松的额外补偿到压低阿宁的物品折价来看,形式上要收取押金(誓金),内容上有公平仲裁的成分。鉴于支付赔偿后,阿松不愿发誓,巴巴小组特地敦促他写下保证,承诺不再复仇。否则没收1万3千元押金给阿宁。因此阿松写了保证。纠纷即告解决,双方各自支付每位巴巴200元为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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