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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档案中的土司承袭

发布时间:2020-03-04所属分类:文史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有选择性地发掘民国时期土司承袭档案,回归民国进行土司制度史观察,借助民国时期土司承袭的9件系列档案把搓民国时期土司承袭的手续之后,认为民国时期土司承袭手续是完备的,它既有司县邻印甘各结、土官顶辈宗图与亲供,又有道尹呈文、委任状,还限定

  摘要:有选择性地发掘民国时期土司承袭档案,回归民国进行土司制度史观察,借助民国时期土司承袭的9件系列档案把搓民国时期土司承袭的手续之后,认为民国时期土司承袭手续是完备的,它既有司县邻印甘各结、土官顶辈宗图与亲供,又有道尹呈文、委任状,还限定了土司承袭的时间。不过,这些与清代比较还是发生了诸多变化。諸多事实表明,土司制度在民国时期并没有终结,否则土司没有生存的制度土壤。

论民国档案中的土司承袭

  关键词:界隔;关联性;西北民族走廊;河西走廊;河湟地区

  土司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的核心。搞清楚土司承袭制度的制订、沿用和调整的起点与终点,对于正确认识土司制度的发展、衰弱、终结具有重要意义。近八年来,对土司制度终结研究分歧日益加大。有鉴于此,笔者借助新发现的民国时期土司承袭的9件系列档案,拟从有选择性地发掘民国时期土司的承袭档案、回归民国土司制度史的观察、民国时期土司承袭的四道手续等方面入手,对民国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的沿用与调整情况进行观察,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有选择性地发掘民国时期土司的承袭档案

  发掘民国时期土司的承袭档案也要有选择性。这种选择性主要是根据目前偏重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研究的倾向,以及民国以来学者聚焦土司制度终点的讨论来确定的。它有助于我们找到与当时人、当事人有关的关键材料。

  (一)目前偏重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研究的倾向

  对于土司承袭制度与分袭制度,目前有一种偏重明清时期的研究倾向。这种倾向通过学术文献检索?0T以得到具体反映。

  从这些专门的学术文献来看,以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为研究对象开始于1989年,以会典、实录等基本史料为主要工具进行相关研究开始于1994年,而以清代土司分袭制度为对象和以档案为中心进行相关研究则开始于2016年。其研究共同点,均完全集中于明清时期的土司承袭制度与分袭制度,而对于元代土官承袭制度研究,或者民国时期的土司承袭制度与分袭制度研究,则缺乏应有的关照。

  值得重视的是,对民国时期的土司承袭制度与分袭制度研究缺乏关照,自然会影响土司制度研究的下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的核心,民国时期土司承袭制度存在与否将直接关连到对土司制度终结的认知。

  (二)民国以来学者聚焦土司制度终点的讨论

  民国以来,学者对于土司制度实行的终点多有论说。民国时期,学者率先提出了“土司制度”概念J他们不认为土司制度在当时业已终结;新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学者,仅认为土司制度在清雍正朝改土归流以后已经衰微,其消亡还有半个世纪的历程;新中国“改革开放”持续期的学者,对土司制度终结的时间与标准提出多种说法。

  首先,民国时期的学者不认为土司制度在当时业已终结。

  凌纯声认为,“土司制度之渊源虽古,而确立成为我国之一种边政制度,则始至元明。……清因明制,略有增损。民国以来,一仍前清旧制,迄今甚少改革。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虽不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为我传统之边政政策。……有清一代,对于土司制度虽有增损及改土归流之举,而于制度本身大体未变。现存土司之制,沿自前清,远承元明,国体虽经变革,然尚多仍封建旧规。”121以凌氏的观点来看,土司制度在清朝和民国时期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基本上保留了元明时期的制度传统。佘贻泽认为,“土司制度,自明清以至今日,已渐衰微。”<31在佘贻泽看来,土司制度到民国时期仍然存在,只是衰微了。陈永龄在民国三十四年实地考察四川西北理县藏族嘉戎社区之后,认为“嘉戎民族各土之宣慰、安抚、招讨、长官诸司之封号,实为明清中朝选诸戎领袖多有战功或忠于朝廷者,授以爵命,使之世守其土,借朝廷名器,加以羁縻,故嘉戎民族原有之部酋组织,因一变而为世袭固执之土司制度。……一旦土司制度在嘉戎社区建立起来,而为有组织之体系时,则其影响社区生活之各方面至广且巨。……以致嘉戎民族对外来之新文化亦无从观摩,是故土司制度之根深蒂固于嘉戎社区,已有其史地传统之原因在也。”141在陈氏看来,明清以来的土司制度在民国末年的嘉戎社区,依然存在。江应樑认为,“通常都认为这种(土司)制度始创于元代,完成于明代,清因袭沿有之,到民国仍部分残存。”[51以抗日战争期间在思普沿边车里县(今景洪市)做了一年县长的江氏看来,土司制度在当时依然没有终结。综上可见,土司制度在民国时期的学者看来,虽然被讥讽为“封建残余”,但是,它依然延续,没有终结。

  其次,共和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学者,仅认为土司制度在清雍正朝改土归流以后已经衰微,其消亡还有半个世纪的历程。

  .吴永章认为,“在我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是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清雍正改土归流后,则逐渐衰微。”[6!从吴氏的观点来看,清代土司制度虽然在雍正朝改土归流后已经衰微,但并没有终结。龚萌认为,“‘羁縻政策’是自秦迄宋封建王朝对西、南部少数民族统治的政策。……至元明清时,发展、演进成为管理较为严格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滥觞于元代,完备于明代,衰落于清代,于尔后的五十年间渐次消亡。”171在龚氏看来,土司制度在清代衰落后,最后才消亡下去。李世愉认为,“土司制度经过元代的初建,明代的发展,至清代已走向衰落。”“元政府第一次在西南地区实行了‘蒙、夷参治’之法,使地方官有‘流’、‘土’之分。这就是土司制度的最初形成。……明统治者出于对巩固边疆地区的要求,制定了一整套土司贡賦、承袭的制度,这就使土司制度得以完备。■在李氏看来,土司制度在清代已经走向衰落。可见,在新中国“改革开放”前期的学者看来,土司制度在清代只是处于衰微、衰落阶段,并没有终结,其消亡是在清代以后才“渐次消亡”。

  再次,新中国“改革开放”持续期的学者对土司制度终结提出的多种说法。

  进人二十一世纪以后,林超民在全国率先提出“土司制度的终结”命题。他指出,“1955年1月党中央正式批准云南省委在边繮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报告。在云南省委的领导下,西双版纳和德宏自上而下开展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土司、头人、领主、地主等,只要他们赞同改革,放弃剥削,国家就采取适当的办法,使他们在改革后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不致于降低。从1955年开始,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在西双版纳和德宏与封建领主、土司头人等上层贵族和平协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除官租、地租、债利、劳役等各种封建剥削,取消土司政权体制,选举建立了农村各级人民政权。傣族地区实行500多年的土司制度彻底废止。土司制度废除后,傣族的大小土司都得到妥协安置,他们仍保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生活上也得到保证,基本不低于以前的水平。”19]在林氏看来,土司制度在云南傣族地区终结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

  与林超民不同的是,广西学者继续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粟冠昌指出,“清代是广西土官制度的衰落时期,历史实证是很确凿的。虽然有的土官还延续到民国时期,但到民国时代土官制度已经成了广西政治的蝥瘤。”1101在他看来,土司制度在民国时期的广西地区,仍在延续。黄家信认为,“壮族地区土司制度大抵上形成于元代,完善于明淸,消亡于民国时期。m蓝武亦认为,“广西地域土司制度,渊源于唐、宋时代,确立于元代,完善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消亡于民国时期”。[12]这就是说,在黄、蓝看来,广西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只是在民国时期的某一阶段才消亡的。

  林超民的观点,在其他省份的学者那里反响强烈。成臻铭认为,“土司现象及土司问题发端于两宋之交,形成于元朝,完善于明朝,衰落于清朝,苟延残喘于民国时期,结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1958年民主改革完成之后”。間成氏虽然是锁定“土司现象及土司问题”而论的,但间接地表明了土司制度终结于民主改革完成之后。龚荫指出,“清朝时……至此土司制度衰落。民国时……从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司家数来看,土司制度已然残存。新中国建立,于1956年进行民主改革,遵循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土司制度就不复存在了”。1141在龚氏看来,土司制度终结的时间也是在新中国民主改革完成以后。可以说,龚、成二人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林超民的论断。

  与林超民论断相反的是杨庭硕、李良品的观点。杨庭硕认为,“将辛亥革命视为土司制度终结的标志,既能切中土司制度的实质,又符合辛亥革命后的行政法律和法规,也与西南地区的行政实践相吻合”;“土司制度的性质既然属于贵族专制政体,那么全国范围内专制政体的终结,必然标志着土司制度的终结。”115]这就是杨氏的土司制度终结于“辛亥革命”说。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李良品认同。李良品不仅如此,而且还在此基础上有所展开,认为“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专制统治后,我国的国家政治体制史无前例地发生更替,这是土司制度终结的根本标志;民国政府对土司义务的彻底解除,这是土司制度终结的主要标志;各地土司原有各种特权的完全丧失,这是土司制度终结的重要标志。”1161在李氏看来,土司制度终结于“辛亥革命”,具有“根本标志”、“主要标志”、“重要标志”等多重标志。

  可见,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对于土司制度实行时间,尤其是对于该制度终结的时间,多有论说。这之中,民国时期与新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这些观点分歧不大。进人新中国“改革开放”持续期之后,观点上的分歧显而易见。既有主张“清代说”、“辛亥革命说”的,又有主张“民国说”和“新中国民主改革说”的。之所以出现这些分歧,是因为所持的资料与理论具有差异。依据详尽史料进行研究的学者比较信守论从史出的原则,而依据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则更多地注重理论推导,这样就出现几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三)对民国时期土司承袭档案的找寻

  由于所据史料与理论的差异,因而,对土司制度终结的研究出现了不同观点。有鉴于此,就有必要认知土司制度的本质,找到与此相关的关键史料,然后运用理论,对土司制度的终结问题进行讨。

  对于土司制度的本质是什么,各学者固然有自已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土司制度的本质应为世袭。“那种由土官和乡土衙门一体形成的‘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人其流、世受其封’特点,反映了土司本质。事实上,土司本质就是‘世袭’。对于‘世袭’理解,笔者认为无论是血缘世袭还是精神世袭均为世袭。世袭的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将那些对国家与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从而实现家族、政党与政府的长期延续。”[171离开了“世袭”这一关键点,土司制度无论是土司的授职与职衔品级制度、承袭制度、分袭制度、朝贡制度、土兵制度、奖惩制度及其它相关的条例与禁令还是土司地区的“土流并治”、“分别流土考成”、赋税制度、教育与科举制度、生态保护制度,那就不能称其为土司制度,就只能称为流官制度。既然土司制度的本质是世袭么,找寻与世袭有关的史料就变得极为重要。

  在讨论研究土°司制度的资料时,李世愉提出了一种观点,那就是要重视档案资料的利用。#氏的这种观点,确实指出了目前土司制度研究中的短板。从史料学角度看,档案材料由于是由当时人、当事人提供的且被官方审核的原始资料,因而极能反映客观历史的存在,这种原始史料最不应忽视。以档案材料为主,依次以基本史料、其它史料和国外史料做补充,似乎能真正看清楚土司制度的起止时间。因为此,土司制度是否在民国时期以前已经终结,得需要从民国时期土司承袭档案中寻找答案。同理,土司制度是否在新中国民主改革以前已经终结,也需要从当时的土司承袭档案中找寻到蛛丝马迹。

  有幸的是,笔者发现了一个民国时期土司承袭的系统档案。那是在浏览李道生《峡谷深处的土司制》一书时,发现该书在附录部分收录有“兰坪兔峨土舍罗星袭职文牍”和“泸水卯照土千总段庚华袭职文牍”。M査看资料来源,发现前者转录自《兰坪史料集》,后者来自段庚华本人抄录的档案。顺着这一线索,笔者对作者经历和《兰坪史料集》进行了解,发现李道生从1983年起就在云南省怒江自治州主要从事文史资料工作,一直注意怒江流域土司资料的收集,并且走访过怒江土司家族和有关人士,写该书之时甚至得到了老窝、卯照、登埂一带末代土司和六库土司后裔的帮助。显然,这是行家采录的档案材料。

  笔者委托曲靖师范学院教授沈乾芳博士代为找寻《兰坪史料集》,沈教授找到她兰坪籍师兄、西南林业大学教授李正亭博士具体查找,最后,李教授获得了该史料集,并将它全部双面复印之后寄赠笔者。浏览该史料集,笔者发现它多达1581页,李道生所转录部分来自于“卷二土司”的第19至24页。该卷档案抄录自丽江档案馆档案41一5—4和云南省档案馆档案11一8—45,内容包括“兔峨土舍罗星造报顶辈宗图亲供清册”(丽档案41一5—4)、“赵钟奇转呈罗星宗图履历亲供造具清册呈文”(省档11一8—45)、“腾越道尹关于兔峨土舍罗星承袭父职证明书”(省档11_8_45)、“兔峨土职族舍关于罗星应袭父职的证明书省档11一8—45)、“泸水老窝土千总关于兔峨土舍罗星应袭父职的证明书”(省档11一8—45)、“县长杨润兰关于兔峨土舍罗星承袭父职的证明书”(省档11一8—45)、“云南第一殖边督办关于兔峨土舍柢领加委状的呈文”(省档11—8—45)、“省主席龙云任命罗星承袭兔峨土舍状”(省档11一8—45)共9件完整档案。

  为了进一步°确认这一系统档案的真实来源,笔者翻阅了该史料集的“编辑说明”,终于明白这个系统档案是如何得来的。1982年3月,兰坪县临时县志办公室和地名志办公室由杨耀宗等5人组成搜集史料小组,前往云南省档案馆和图书馆査阅和抄录史料,访谈县内对民国时期知情的老人,编成约18万字的《兰坪县史料辑录》。1990、1991年,县志各编纂小组前往六库、剑川、丽江、昆明等地査阅史料。1992年2月,县志办公室与各编纂小组专门组成12人的史料搜集小组,分两批前往云南省档案馆和图书馆抄录或复印与兰坪有关的史料。史料捜集小组连续奋战两个月,在省档案馆査阅了910个案卷,在省图书馆査阅了66套(528册)史籍,共抄录和复印到约761万字的史料。12月下旬,该小组又前往丽江地区档案馆和丽江县档案馆搜集到约19万字的史料。这样,共获得了约1250万字的史料。1993年2月,开始对这些史料进行筛选和整理,经过连续5个多月的努力,最终形成了23卷、约200万字的《兰坪史料集》书稿。之后,在8个月之中,经过6次校正,最终完成了《兰坪史料集》铅印本。从《兰坪史料集》的成形过程看,这个“兰坪兔峨土舍罗星袭职文牍”真实可靠,用它观察民国时期土司承袭是能够反映历史真实的。

  综上,作为土司制度核心的承袭制度研究,开始于1989年,近三十年来的研究均完全集中于明清时期的土司承袭制度与分袭制度,对于民国时期的相关方面则缺乏应有的关照,这势必影响到对土司制度延续下限的认知。早在民国时期,学者不认为土司制度在当时业已终结。新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学者仅认为土司制度在清雍正朝改土归流以后已经衰微,其消亡还要经历半个世纪的历程。“改革开放”持续期,学者才提出土司制度终结“辛亥革命说”、“民国说”和“民主改革说”等多种观点,学术分歧日益明显。欲解决土司制度终结问题,需要在制度既有沿用又有调整的理论前提下,认知土司制度的本质与核心,找到与当时人、当事人有关的关键材料,回归到当时的场景与情景中加以澄清。有幸的是,笔者通过各种努力发现了民国时期有关土司承袭9件系列档案,期望经过尝试性的解读能为解决这些学术分歧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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