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8所属分类:文史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摘要:如何达到德福一致的伦理目标是伦理领域思考的重要问题。然而,无论是以福为德还是以德为福的伦理主张,均未达到德福一致的伦理目标。这些主张只是将幸福视为德性,或者将德性视为幸福而已。若要达到德福一致,不仅需要伦理行为者拥有德性,而且还需要伦
摘要:如何达到“德福一致”的伦理目标是伦理领域思考的重要问题。然而,无论是“以福为德”还是“以德为福”的伦理主张,均未达到“德福一致”的伦理目标。这些主张只是将幸福视为德性,或者将德性视为幸福而已。若要达到“德福一致”,不仅需要伦理行为者拥有德性,而且还需要伦理规范作为支撑,否则“德福一致”的目标无法实现。如果说,德性与伦理规范是“德福一致”伦理实现路径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研究者为追寻该问题展现了一种理论前提。
关键词:以福为德;以德为福;德福一致
德性与幸福的关系是伦理研究领域中既古老又年青的问题。一方面,对该问题的思索能够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说、伊壁鸠鲁主义以及斯多葛主义的伦理观点;另一方面,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研究领域又赋予该问题以新的含义。可见,对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如何达到“德福一致”的伦理目标为研究主题,结合当代西方美德伦理理论对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展开研究。就“德福一致”的伦理目标而言,伊壁鸠鲁主义的“以福为德”和斯多葛主义的“以德为福”都不能实现。因此,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德福一致”的伦理实现路径表现为,伦理行为者应在有德性的基础上按照伦理规范的要求行事。
一、德性与幸福的学理考辨
关于德性与幸福的问题历来是伦理学领域思考的重要主题。无论是基于道德要求,还是诉诸于伦理规范的约束力对伦理问题的思索,都和德性与幸福的问题紧密相关。在伦理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遵循伦理规范行事能否获得幸福,或者说,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是否能够获得幸福的问题。通过伦理的维度思考德性与幸福的问题,它不仅是理论层面上的探索,更是对伦理具体行为实践方面的追寻。然而,若要真正理解德性与幸福的问题必须要了解它们各自的含义,否则很难解释清楚德性与幸福的问题,进而也无法诠释为何思考德性与幸福的问题。
依照史家的观点,在历史的发展中德性与幸福的含义并非固定不变的,不同时期人们对德性与幸福含义的解释有不同的特点。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与幸福的含义通过三种不同的生活表现出来,即享乐生活、政治生活和思辨生活。用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的话说,“人们似乎是为了表明自身的善良而追求荣誉,至少是来自明达之人的夸奖和有识之士的赞誉,也就是为了德性的缘故追求赞誉。在政治生活中,德性比荣誉是更高的目的。看起来,甚至于连德性也不是完善的,因为,即便在睡着的时候,似乎德性也会消失,或者也有在一生中消极无为的德性。除此之外,那些有德性的人也有时运不济的时候,除非有人进行狡辩,谁也不会说这种倒霉的生活是幸福的。”[1]8这就意味着,德性和人们的实际生活是紧密关联的,它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和人们的伦理生活融合在一起的。即便是对于有德性的人来说,如果脱离了实际生活的因素来思考如何获得幸福,那么这也只是一种理论层面的假想,难以在伦理生活中得到相应的幸福。因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的现实活动就是幸福,而且德性的现实活动必然是在人们的伦理生活中,否则这种活动无法被称为幸福。
亚里士多德为德性赋予了两层含义,一是理智德性,二是伦理德性。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理智德性是人们通过教育获得的,它是一种可以通过教化和练习而获得的德性,而伦理德性则与之不同,它不能通过教育获得,它是自然生成并和人们伦理生活中的习俗融为一体的伦理德性。可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与幸福具有如此这般的含义,这也是当代美德伦理学主张回归到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主要原因。按照当代学者约翰·M·瑞斯特(JohnM.Rist)在《真正的伦理学———重审道德之基础》(RealEthicsReconsideringtheFoundationsofMorality)中的解释,“亚里士多德相信一个完美的希腊社会中的适当惯例具有连贯性和可理解性。他还假定,那些惯例建立在(或至少被证明是建立在)一种认为有德性的人可以辨别最佳目的和有德性的人能够就达到这一最佳目的的手段做出最佳判断的观点基础上。”[2]159这就意味着,亚里士多德是在具体的城邦生活中思考伦理问题的,这种思考绝不是脱离实际生活的抽象思考,而是和人们的伦理生活相互结合的。一方面,就希腊社会中的某些惯例而言,它们必然和当时人们的生活习俗紧密相关,或者说这些惯例就是来源于习俗,因此它们才具有连贯性和可理解性;另一方面,就幸福而言,它必然和人们的德性相互关联着,因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的幸福指的是完全和德性的现实活动相吻合的,一旦离开德性的现实活动这种幸福的意义便不复存在了。这样一来,德性与幸福的问题必然成为人们思考的重要伦理问题,它不仅和人们的实际生活方式相关,而且还和人们所处的伦理共同体紧密相连。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强调伦理德性其原因也在这里,因为伦理德性与人们所处习俗相互融合,它决定着人们的伦理生活是否和谐。
除此之外,和德性与幸福的问题相比,摩尔认为“伦理学毫无疑问会关注何为善行为的问题;但是它并不一上来就关注到这个问题,除非它是准备告诉我们何为善,以及何为行为。因为,‘善行为’是一个复合概念,并不是所有行为都是善的;因为有些行为当然是恶的,而另外一些可能是中性的。另一方面,除了行为之外,另外一些事情可能是善的;而且如果它们是善的,那么‘善’就是这些事情和这些行为共有的某种属性。”[3]8这表明,摩尔对善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对德性与幸福含义的分析,如果不能清楚地把握它们的含义,那么解释德性与幸福的问题将无从谈起。事实上,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还有功能的含义,将这种德性的功能含义运用到具体的生活行为中才能获得与之相应的幸福。比如,乐手的德性功能之意就是演奏出优美乐曲的能力,医生的德性功能之意就是指他所具有的高超医术,工匠的德性功能之意则代表制作工艺品的技艺,他们将这种能力在现实的生活中实现出来就是一种幸福的体现。
当然,人们之所以思考德性与幸福的问题,是因为该问题与人应该如何生活才有意义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在伦理生活中人们应该遵循怎样的方式生活才是有意义的。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是伦理道德研究领域不可回避的。诚如威廉斯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EthicsandtheLimitsofPhilosophy)中所指出的那样,“人应该怎样生活”[4]5。如此一来,德性与幸福的问题便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主题,因为它不仅和人们究竟应该怎么生活相互关联着,而且还涉及到人们的日常伦理生活问题。当代美德伦理学不再把伦理规范的约束力作为研究的重点,而是从伦理行为者自身的品德或德性出发重新思索伦理问题。义务论伦理学通过把遵守伦理规范行事视为伦理行为者的义务,从义务的角度解释伦理规范的约束力。这种解释方法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有其道理,但是仅从义务的角度思考伦理问题还是不够的。其原因在于,伦理生活中的伦理问题涉及诸方面的因素,它不仅和伦理行为者有关,而且还和各种伦理道德规则联系密切。这些伦理道德行为规则或准则始终在现实的伦理生活中左右着人们的伦理行为,并且它们还调节着人们相互之间的伦理关系。
由于义务论伦理学过于强调义务的重要性,因此该学派对伦理行为者自身德性方面的研究略显不足。相反,美德伦理学所突出的正是义务论所忽略的伦理行为者自身的德性因素,并把这种德性作为思考伦理问题的基底。这样一来,美德伦理学基于德性维度思考伦理问题的做法逐渐被人们接受,该学派在伦理道德领域的重要性也日渐显著。用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Slote)的话说,在美德伦理学中,“美德起着基础性作用,而非次要的或衍生性作用;他们通常聚焦于两个特征,这两个特征或许能将一门整体性的美德伦理学与康德主义、功利主义和常识直觉主义等那些更为人熟悉的理论区分开来。……美德伦理学将奠基于善好和卓越(及其对立面)的德性论(aretaic)概念,而非诸如‘应该’‘正当’‘错误’和‘必须’等道义论(deontic)概念”[5]。可见,美德伦理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也是思考德性与幸福问题的重要路径。
然而,德性与幸福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伦理道德领域探讨的重要话题。在具体的伦理生活实践中,有德性的人是否能够获得幸福,或者幸福的人是否是通过德性取得幸福,诸如此类的问题是解释德性与幸福之间关系的关键。换句话说就是,德性与幸福是否具有一致性,“德福一致”有无实现的可能路径。
二、德性与幸福具有一致性的必然逻辑
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问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说,以及伊壁鸠鲁主义和斯多葛主义的伦理主张。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说中,如果一个有德性的人在现实的生活中过着不幸的生活,那么这个人不能称之为幸福的。伊壁鸠鲁主义从人的本性出发思考伦理问题,并把人的本性视为趋乐避苦的,因此他们把快乐看作幸福,进而将这种快乐的幸福当作德性。与之相反,斯多葛主义则把德性本身视为幸福的,过有德性的生活即是幸福的生活。在当代伦理问题的研究领域中,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都对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问题做出过阐述,只是由于他们各自的哲学立场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各有特点。因此,德性与幸福是否有一致性是诠释德性与幸福之问题的关键。
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说的整体来看,他将幸福解释为最高的善,但这种最高的善并不是柏拉图意义上的善之理念,而是和伦理行为者自身的德性相关的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这种最高的善的实现必然要和现实的伦理生活融为一体,在现实的伦理实践中获得幸福。因此幸福作为最高的善本身就包含着实现幸福的质料性因素。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有德性的人过着不幸的生活是不能被称为幸福的。正如黑格尔所言:“幸福的问题后来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幸福乃是最终目的,乃是善;不过它也是这样的东西,生存是应当与它相适合的。”[6]380伊壁鸠鲁主义则把人的本性视为趋乐避苦的,并在此基础上将过快乐的生活视为幸福。一方面,在伊壁鸠鲁主义那里人追求作为快乐的幸福是其本性使然,而这种幸福和人的德性本性相关,正是基于此伊壁鸠鲁主义才“以福为德”;另一方面,对于痛苦的规避也是伊壁鸠鲁主义的伦理主张,避免痛苦趋向幸福是人德性本性的体现,因此伊壁鸠鲁主义把作为快乐的幸福视为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伊壁鸠鲁主义对德性与幸福一致性问题的观点是“以福为德”的。与伊壁鸠鲁主义的观点相反,斯多葛主义认为过有德性的生活本身就是幸福的。依据斯多葛主义的解释,“德性是至善和最大的幸福,因为只有有德性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过这样的生活就是实现自我;而实现真正的自我,就是为宇宙理性的目的而服务,为宇宙的目的而尽力。这意味着一个博大的社会,其中有理性的人类享受平等的权利,因为理性为人所共有,而一切又同属于宇宙灵魂”[7]119。在斯多葛主义那里,无德性做不道德的事是最大的恶,这种行为永远不能获得幸福。对于幸福而言,人在现实的伦理生活中无需特意追寻,只要作为一个有德性人过有德性的生活,那么幸福自然会降临,而且这种作为德性的幸福是永恒的。显然,在对待德性与幸福一致性问题方面,斯多葛主义更倾向于“以德为福”的主张。
然而在斯洛特看来,“伊壁鸠鲁主义与斯多葛主义之间如此鲜明而彻底地针锋相对,这一事实或许能帮助我们发现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非利己主义的美德伦理学有能力以一种像功利主义那样彻头彻尾的方式把我们的几个主要伦理类别统一起来;如果不去思考这两种古代思想的这种对峙,我们可能就无法发现这种方式”[5]245。这就意味着,伊壁鸠鲁主义和斯多葛主义对德性与幸福的伦理思考启发着当代伦理学的发展,他们关于德性与幸福一致性问题的主张同样对解释德性与幸福的问题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尽管,伊壁鸠鲁主义与斯多葛主义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当代的不同,但他们的这种伦理思维方式亦然促使人们不断追寻伦理问题的答案。然而,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问题涉及到伦理生活中的实际因素,它和人们如何选择伦理生活的方式紧密相联。因为人作为社会中的成员必然要和其他人打交道,否则孤立的个人将无法在社会中生存。这样一来,必然会面临着诸如伦理道德实践问题,以及如何与他人在伦理生活中和谐相处的问题。换句话说,实现伦理生活中的幸福仅凭个人之力是达不到的,纯粹依赖于德性也是行不通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幸福的实现需要伦理生活中的质料性因素作为支撑,它绝不是理论层面的假定与推理。
需要注意的是,德性与幸福一致性的问题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它更关乎于伦理实体和伦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仅从个人的视角出发思索德性与幸福一致性的问题,那么必然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因为在现实的伦理生活中,一个具有德性的人很可能得不到伦理生活中的幸福,相反他可能过着不如没有德性人的生活。这样一来,如何解释这种悖论性的问题便成了伦理道德研究领域所面临的问题。
相关期刊推荐:《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原《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西华师范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注重反映社科学术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追踪社会学术热点和理论前沿,所刊论文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践性。在编校质量和编排规范上追求高标准、高品位。主要刊载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文学、语言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学术论文,辟有巴蜀文化研究、三国历史文化研究等。
事实上,人作为伦理实体中的一员,他必然和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等伦理实体息息相关,离开这些伦理实体伦理个人的幸福是无法获得满足的,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问题也无法得到解释。这就表明,伦理实体中的伦理规范或道德规则对于阐释德性与幸福一致性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也即是说,思考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问题需要伦理规范或道德规则的基础,否则德性与幸福的一致性将无法实现,而且也不能有效地说明德性与幸福在伦理生活中的不对等现象。比如,当人们在伦理生活中指责一种行为不符合伦理规范或道德规则时,往往会有不同的情况出现。按照斯洛特的说法,“在重写‘可指责性的概念∕词语时,功利主义把它还原为一个更加经验性的词语:一个行动的可指责性被重新理解为,存在着一种去指责这一行为的道德义务;而义务的概念又可以进一步地用效用原则来解释;而‘去指责一个行为与不去指责这一行为相比,能产生更好的后果’这一事实又被最终解释为‘去指责这个行为与不去指责这个行为相比,将会产生更大的总体快乐(或欲望的满足)’”[5]210。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是因为一方面伦理问题本身具有复杂性,它所涉及的因素有很多不仅和伦理实体相关,而且还和行为者自身的德性关系密切;另一方面,这些不同的解释是基于不同的理论立场给出的,由于理论立场相异所以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同甚至相反。这说明对德性与幸福一致性问题的思考,既不能离开伦理实体也不能忽视伦理行为者自身的特质,否则对该问题的解释必将是片面的。其实,如果德性作为好品质或卓越才能的含义不能实现出来的话,那么仅拥有这种德性的人是不能称之为幸福的。当然,若要实现出这种好的品质或卓越才能,就必然需要伦理实体提供条件和机遇,否则只能是空有德性却无实现它的必要条件。——论文作者:毛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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