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0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内容摘要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补充侦查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多个节点,在不同诉讼阶段中,补充侦查的内容不尽相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
内容摘要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补充侦查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多个节点,在不同诉讼阶段中,补充侦查的内容不尽相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侦查制度的格局有所变化。补充侦查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是检察权能的一个重要载体,为实现侦查活动的目的提供了必要保障。《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细化了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创新,对于提高补充侦查质效、规范补充侦查制度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在未来,应当落实司法改革的要求,结合具体实践需要,对补充侦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补充侦查检察职能检警关系以审判为中心
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补充侦查制度开始,补充侦查制度已经运行了40多年。在此期间,补充侦查制度的内涵不断深化、实践逐渐深入,发挥了重要的制度效用。2020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系统地对补充侦查工作进行了指导和规范,使补充侦查制度有了新的发展。本文试图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指导意见》梳理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探索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进路。
一、补充侦查制度的类型
《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该规定明确了补充侦查的概念,充实了补充侦查制度的内涵。补充侦查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多个节点,在不同诉讼阶段中,补充侦查的目的、适用条件以及执行主体等不尽相同。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至监察机关,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调整,同时也明确保留了检察机关的一部分自行侦查权,补充侦查制度的格局随之有所改变。
(一)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是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①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影响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逮捕审查与控制机制,由检察机关对逮捕的要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和2019年修正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29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现有的材料、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有逮捕必要的,有权不予批准、决定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权的程序意义出发,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促使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继续补充收集证据、材料,进一步确认是否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一方面,经补充侦查后对确有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适用逮捕,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经补充侦查,防止错捕和不当逮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和《刑诉规则》第257条、第28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予批准逮捕中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补充侦查的内容、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另一种是通知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删去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但也保留了部分侦查权”。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有权立案侦查。《刑诉规则》第299条规定,对于这类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负责捕诉的部门在不予决定逮捕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样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通知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作为连接侦查
与审判活动的中间环节,审查起诉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承前启后的一个关键性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对于增强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一是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补充完善证据。侦查过程中收集的犯罪证据,是公诉的准备和基础,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是为了完善证据体系、强化刑事指控。二是查补漏罪、漏犯。根据控审分离的原则,检察机关的起诉内容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和依据,通过补充侦查查补遗漏的罪行和同案犯,是为了充分实现国家追诉权,防止放纵犯罪。三是加强人权保障。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防止公民受到错误的指控和追究,从而加强司法人权保障。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形式,其中,退回补充侦查是实践中适用得最多的一种,对补充侦查制度整体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和《刑诉规则》第342条、第345条的规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为维护正常的办案秩序,防止过分的诉讼拖延,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还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在一个月以内,以两次为限。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吸收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成为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国家公权机构。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应当视为退回补充侦查的一种特殊形式。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是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另一种形式。法律对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没有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一般作为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手段,通常适用于涉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和涉案未成年人年龄、关键证人证言核查等方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对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也由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为宜。与退回补充侦查不同的是,根据《刑诉规则》第34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自行侦查的,需要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相比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内既要完成补充侦查又要完成审查起诉,面临的时间压力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安机关(此处含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自行补充侦查时选择有所区别。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而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仅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刑诉规则》第344条进一步规定了在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几种情形,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必要时”这一条件,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以防止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虚置。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刑诉规则》第420条进一步将补充侦查的情形细化为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以及“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概言之,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自行进行,这对检察机关收集补充证据的能力提出了很大的考验,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提供了一个重要方式。
(四)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规则》第591条的规定,对于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并对新的线索、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补充收集。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活动是否属于补充侦查,论者之间存在一些争议。有论者认为,这属于对证据材料本身的审查、调查核实手段,只是强调检察机关应当秉承客观性义务,全面、准确地收集并核实证据,⑤所以不应归属于补充侦查。然而,根据《指导意见》对补充侦查制度内涵的阐述,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补充收集证据的活动本质上仍然是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一种补充完善,因而也属于广义的补充侦查。
二、补充侦查制度的功能
补充侦查不是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却具有不可忽视的程序价值和意义。通过补充侦查制度能够进一步核对查明案件事实,补充完善证据,查补追诉漏罪漏犯,从而保障追诉犯罪的效果,促进诉讼监督的落实。概言之,补充侦查制度是检察权能的重要载体,也是侦查活动的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
(一)补充侦查制度是完成侦查任务的有效手段
侦查的直接目的在于查找和寻获犯罪证据、查缉和甄别犯罪嫌疑人。⑥犯罪发生后,侦查机关需要以国家强制力量为支持,采用各种侦查技术、采取各类非常措施来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查的直接任务,任何国家和地区概莫能外。⑦此外,侦查更深层次的目的还在于为起诉做准备,提升公诉的质量和效果。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朴生所提出的,“侦查,乃检察官为提起或实行公诉,而调查犯人及证据之程序”,⑧侦查活动更深层次的期待还在于有效连接起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提供良好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从而提升公诉的质量和效果。侦查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说的,同犯罪做斗争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是否善于进行侦查工作。⑨通过侦查活动,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而启动起诉活动,才能最终实现国家刑罚权,达到惩罚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补充侦查是侦查活动的延续,是完成侦查任务的有力手段,是实现侦查目的的必要保障。一方面,补充侦查能够补充案件事实和证据,查补漏罪漏犯,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直接目的的实现。受案件情况的影响和侦查能力的限制,侦查机关原先的侦查结果可能存在事实上的缺陷、证据上的不足甚至遗漏了其他罪行和同案犯,此时就需要通过补充侦查对原有侦查工作进行补充,弥补其中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补充侦查更加偏重于追求实体真实、实体正义。另一方面,补充侦查能够强化案件的事实证据基础,有利于保障侦查更深层次目的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必须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但是侦查机关因各种原因在证据收集上存在问题,导致原有侦查结果不能符合起诉要求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通过补充侦查能够坚实事实依据、强化证据基础,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提供支撑,从而实现对犯罪的指控和追究。
(二)补充侦查制度是实现检察权能的重要载体
现阶段,检察机关是补充侦查的唯一启动主体,这经过了一定的演变过程。1979年7月我国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事诉讼法),奠定了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启动补充侦查,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保留了法院的补充侦查启动权。一是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瑏瑠二是法院在法庭审判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的,有权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且在此情形下合议庭可以延期审理。瑏瑡这是由于当时的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受强职权主义的深刻影响,强调法院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互相配合,共同协作,以有效打击犯罪,不让一个犯罪分子逃脱法网。随着诉讼理念的更新和诉讼制度的发展,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倾向就是弱化强职权主义的色彩,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优点。因此,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法院的补充侦查启动权,以进一步促进控审分离,加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自此,法院只能在法定情形下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是否启动则由检察机关自主决定,检察机关成为补充侦查的唯一启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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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机关作为补充侦查的决定主体,这是与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相契合的。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由此延伸出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两项重要权能。公诉权是检察机关运用公权力对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人诉请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瑏瑢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公诉机关,在公诉案件中承担着证明责任,检察机关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服法官或者合议庭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公诉方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这一目的展开的。瑏瑣如果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则被告人的罪名就无法成立,检察机关的指控目的就无法达到。所以,通过补充侦查制度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薄弱之处和缺漏之处进行弥补,是为了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追诉权、有效追诉和惩罚刑事犯罪,故而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是“公诉权所派生出来的应有权力”。瑏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启动补充侦查来保证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定标准、维护法律的遵守和实施,因此,补充侦查制度又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论文作者:卞建林李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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