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3所属分类:免费文献浏览:1次
摘 要: 人力资源
《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论文发表期刊:《人力资源》;发表周期:2021年08期
《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论文作者信息:常玉玲
在互联网时代下,灵活就业成为一种新型的就业方式,新型就业形式与传统就业形式不同的是工作形态以及劳动关系,在灵活就业过程中劳动保障工作要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完善劳动关系法律,建立分层劳动保障体系,为社会稳定以及完善就业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社会保障
在互联网时代下,就业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灵活就业成为社会上盛行的就业方式,互联网的发展推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升级。新型灵活就业方式包括自雇型灵活就业和他雇型灵活就业,这部分灵活就业者与雇佣者同属于一个公司主体,在用人合作的过程中很少会产生劳动保障的问题。但不属于同一劳动主体的灵活就业者面临的劳动合作关系就较为复杂了,需要在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中做重点的加强。从法律角度加强研究,分析如何保障灵活就业体系下人员劳动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提升解决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效率。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新型灵活就业形式与传统的劳动方式不同,在互联网优势下,灵活就业的形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导致社会保障体系在推广的过程中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构成,在新型灵活就业形式下,需要重点分析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下文分析了灵活就业体系中常见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关系存在认知困难,无法顺利进行社会保障工作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认定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的,传统的劳动关系保障以及管理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基础,但是在新型的灵活就业关系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较少,在组织内劳动从属关系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灵活就业的形式多是建立在经济依赖性上的,我国现有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法切实地定义新型灵活就业。在处理新型灵活就业保障工作的时候,无法在法律层面上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因此无法作为新型灵活就业的判断依据,最终会影响新型灵活就业事务的处理效率。
·劳动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缺少针对性保护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新型灵活就业的形式存在较大的空白,主要存在两点:第一,新型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缺少时效性,法律层面上没有针对新型就业形式以及就业形态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内容完善缺少及时性;第二,劳动体系中法律对灵活就业形式保障不明确,缺少针对性。劳动者的劳动保障问题应当按照法律条款进行处理,虽然在执行社会保障工作的时候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处理灵活就业形式纠纷时,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民法》的条款,不能在《劳动法》上寻找依据,《民法》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程度不同,因而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
社保问题无法得到切实的解决与保障养老保险配置不足,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和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及推广涉及社会民生,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工作。新型灵活就业人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就业问题,但当前就业环境中社保缴纳的概率较低,这与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征有关,灵活就业往往代表着不稳定、收入低,导致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缺少经济承受能力,无法支付社保。社会保险在实际执行以及操作的过程中涉及养老保险部门不多,并没有引起灵活就业人员的重视。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缺少社保意识,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超过了社保缴费的年龄,不具备自主上保险和缴费的能力,最终降低其社会福利水平。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缺少有效的保障,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灵活就业的门槛较低,雇主可随时解雇灵活就业者,并不会支付其任何的经济补偿,导致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很容易面对失业保障问题,这使得其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现行的管理方式并不熟悉,处理时缺少灵活性社会保障体系在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事务上缺乏经验,管理经验也不足,尤其是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办理缺少经验,在处理传统的工作流程事务时难免缺少灵活性。除此之外,对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并不合理,机构设置缺少科学性,由于在就业的过程中常会发生调动的问题,全国范围内保险体系运转并不灵活,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常出现社保关系转移和查询的问题。在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时,机构设置数量、设置范围以及政府机关的上下级处理问题都缺少科学性,使得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处理自我社会保障问题时的选择性较少,社保办理机构的日常工作量也非常大。
优化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完善社会劳动关系立法体系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新型灵活就业人数的增加以及灵活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推动社会保障机构加快研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完备劳动法律保障。为此,社会保障机构要深度研究《民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针对性地构建劳动法体系。在劳动法体系内保护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所涉及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权益,加深对于灵活就业关系复杂性、模糊性的研究,明确如何定义和服务灵活劳动关系人员,制订正确的保护标准,有效维护社会保险与劳动者的关联性,明确保护各种形式的劳动者,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尊重以及肯定。
·完善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对社会建设中众多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机构要打破原有的
“个人一用人单位一社会保障权益"模式,要重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权益,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统筹管理劳动者的社保机制和人才数据库,加强对五险一金以及社保基金的整合管理,优化解决措施,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管理以及关系转移问题的解决效率。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工作,社会保障机构要坚持自愿和强制并存的原则,优先考虑灵活就业人员可能面临的风险,落实并完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细节,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权益。在设计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费时,可以从政策层面给予其优惠,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收入水平设定缴纳的档次,增强缴费的合理性,提升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护。
·广泛倾听以及采纳灵活就业群体的声音和意见为做好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机构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机构可以联合政府、工会、企业共同构建劳动关系讨论会,对劳动者保障权益中出现的侵权事件进行研究以及追溯,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集体协商体系,使得社会保障体系内的人员有机会、有渠道了解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想法,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保障灵活就业劳动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为了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效果,要重视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定期为新型灵活就业人员设定专业的岗前培训服务,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竞争力,辅助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提升其竞争力,提高收入水平,这样可以间接提高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能力。除此之外,社会保障体系内还可以设定灵活就业人员促进基金,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听取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的想法,支持其自由就业;在税费体制上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税费负担,以此为基础给灵活就业人员创造更广阔的就业空间,支持灵活就业形式的丰富化以及多元化的发展。
在社会保障机构内加强对灵活就业的司法保护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政策能够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这导致灵活就业形式中产生许多劳动纠纷事件;再加上新型灵活劳动就业关系比较复杂,国内外可以参考和借鉴的案例较少,社会保障机构在处理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纠纷的时候要注重完善司法体系,以判立法,遵照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对灵活就业案件进行审判。
在审查和审判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的时候,要秉持公正的态度,将灵活就业劳动者与正规就业体系放在平等的地位上,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权益,保障权益体系不受侵害,在保护和尊重灵活劳动者时,引导社会大众消除对灵活劳动者的群体歧视。为此,在处理新型灵活劳动关系的时候,社会保障人员一定要保持正确、审慎的态度,规范化处理问题,优化劳动者关系,鼓励新型灵活就业劳动形式的发展,强化劳动权益,增强社会就业的灵活性以及安全性,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新的就业形式不断涌现,多种灵活就业形式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期间也体现了传统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不足。本文分析了当前灵活就业劳动者的问题以及关系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基于问题出现的原因总结分析了保障社会新型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措施,注重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解决复杂的劳动问题,确保灵活就业劳动人员得到社会的尊重以及保护,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推动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建设以及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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